虽然明朝位卑却权重的状况在清朝有少许改动,但督查准则内部也相同设置了权利的限制,使得左都御史有所束缚。
依据清代督查法的规则,督查御史虽然也隶归于都察院中的一员,可是每一位御史都有非常大的督查自主权,能够自行督查百官,这其间就包含了都察院的御史。
因而,一旦有御史犯错,虽然是官位高出督查御史好几个等级的左都御史,督查御史也相同有权利上奏弹劾。而且奏折封章密合,不用层层上报,直接送达御前。纵观整个政治舞台,左都御史作为都察院的长官具有着较大的权利,对清朝督查准则的有序工作起了要害的效果,有利于封建王朝政权的稳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