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官员有犯,司法组织不许私行勾问。“凡表里文武巨细官有犯公私罪名,所司开具事由,实封奏请,不许私行勾问。若许推问,依律拟奏闻区处,仍候复准方许判定。”
二,诉讼时不用亲身出庭。“凡官吏有争辩婚姻、钱债、田土等事,听令家人告官对理,不许公函行移。违者笞四十。”
三,审问进程中,对三品以上官员不得用刑。“三品以上大员获罪,即奉旨除名拿问者,法司亦不得用刑,如有不得不夹讯者,亦必请旨。将此永著为例。”
四,轻罪不服刑。“凡表里巨细文武官犯公罪该笞者,一十罚俸一个月,二十、三十各递加一月,四十、五十各递加三月;该杖者,六十罚俸一年,七十降一级,八十降二级,九十降三级,俱留任;一百降四级调用。”
赋税徭役方面,绅耆享有优免特权。清制,大众有承当官差徭役的责任。顺治五年定“内官一品免粮三十石、丁三十,二品免粮二十四石、丁二十四,其下以次递减,至九品免粮一石,丁一;以礼致仕者免十之七,闲仕者免半。”
至顺治十四年,又进一步约束,自一品以下直至生员,只免自身丁徭。康熙二十九年,山东巡抚佛伦主张“凡绅耆等地步与民人一例当差”,经九卿会议后,此主张被采用。但事实上,全部依然照常,并且依然得到官府的供认。
雍正四年,再次清晰绅耆只许优免一人,五年规则绅耆免保甲役。乾隆元年重生绅耆免全部杂役,尔后改变不大。以上进程阐明,清代绅耆优免数额虽经几度缩小,但一直存在,具有一般大众所享用不到的特权。
绅衿等级
所谓的绅衿,是指有功名而未入仕的人。读书人经过考试成为生员(秀才)就可得到人们的尊重。但要够上绅衿这个等级,要经过乡试取得举人以上资历,至少也得是荫监,因为只要举人才干直接取得朝廷的录用成为现任官。
举、监生员在法令上具有不同于一般人的位置。是仅次于绅耆的一个特权等级,也是绅耆的储藏部队。绅衿在当地上的实践实力不容忽视,“历来同年素交联络支援,及当地官与在籍绅耆结纳徇情,最为恶习。”他们互相间有许多对立,但一起的利益使得需求互相的依托、互相使用。
作为绅衿尽管不具有那么多的法定特权,但与绅耆勾通,特别是与现任当地官勾通之后,也能够“田连阡陌,坐享膏腴而全不该差”。他们不光在经济上有许多利益,政治上也可随心所欲。因为当地官如系来自外地,没有当地当地实力派的支撑,就不或许对数十万大众进行有用的控制。
假如一任当地官是“庸懦之人”,则只好“听其指派,同恶相济”,假如当地官时“清廉正直之吏”,当地实力则对他多方操纵,沆瀣一气,肆无忌惮。因而有人说:“绅士视官不足轻重,是以当地公务之权均在绅士之手,官不过为绅监印罢了!”
俗人等级
“俗人”是《大清律》中的专有名词,它指没有特别身份的平民大众。俗人在清代法典中也称“夫君”,这是相对贱民而言的。清制,民、军、商、灶四民为“良”。便是说,这个等级包含了不同阶级和不同阶级的成员。俗人等级既是一个最杂乱的等级,又是一个人数最多的等级。
俗人有应试出仕的权力,但这种权力遭到经济条件的限制,只要“有力者”才有更多的时机。因而,俗人等级中的地主、巨贾及其子弟就体现得更为显着。而自耕农、田户、雇工、小商贩、小手工业者以及其他贫穷者,因天灾人祸而破产,他们之中的许多人,为了生计而经过立契或承受其他条件受雇,落入雇工人等级,还有的沦为娼优或卖身成为贱民的。
俗人等级的成员,若是具有奴婢,或许跟雇工之间的联系契合家长和雇工人的条件,那么就具有家长的法令位置。因而,他们归于俗人等级中具有特权的。他们具有的特权不是因为血缘的尊贵,也不是因为功名,仅是他们具有家长身份。但这种身份只要少数人才干取得,并不是任何俗人都能够做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