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封建社会经济是以地主经济为根底的,在这种准则下,自耕农有时占有适当大的比重。不过,即便在自耕农占比严重的时期,租佃联系一直是我国封建社会具有代表性的、根本的经济联系。自宋代以降,佃农与地主之间的联系有不小的改变,阅历从人身从属联系相人身依附联系开展,到了清代,田户的法令位置到达封建社会所能到达的最高点。
在经济联系上,地主与田户是克扣与被克扣的联系,而在等级联系上,佃农却和地主相同都是俗人等级。换句话说,在政治、法令位置上,他们是相等的,是得到政府认可的。
不过,因为经济位置的不同,俗人中的大地主、大商人等相对其他人有优胜位置,其间以大地主为代表;中小地主、殷实农人、自耕农、商人、小手工业作坊主、一般城镇居民、兵丁则处于相对独立状况;田户、农业手工业者即商业中的雇佣劳作者等位置相对低下。
雇工人等级
雇工人是一个特定的等级。雇工人称其雇主为“家长”,法令上不是相等联系。清代法令将雇工人和奴婢并排放在同一条律文里,这就意味着雇工人是归于役使性的强制劳作。
在法令中,关于雇工人及其家长互相相犯的处刑规则,没有一项是相等处刑的。热别值得注意的是有这样一条规则:雇工人“若犯违教令而依法决罚,邂逅致死”,所谓“教令”便是家长的指示,所谓“决罚”便是体罚。换言之,朝廷给雇工人规则的责任是,他有必要遵守雇主的任何指示;给雇主的权力是,假如雇工人不遵守指令,能够进行体罚,假如不小心打死,也不构成犯罪。
就雇佣劳作而言,脱离雇佣联系也就脱离了人身从属联系。按清制,短期工和雇主有相等的法令位置,至于长工,一般来说,不论是出产劳作者仍是执役劳作者,其法令位置依然是低下的。
乾隆二十四年,朝廷明令把接连受雇于同一雇主在五年以下的长工解放为俗人,这是一个前进。可是雇佣劳作者法令形式上的人身从属联系的解放,是一个适当缓慢的、甚为弯曲的前史进程,短期工的身份解放自明万历时期就已开端,自那今后到乾隆五十三年部分长工的解放,前后长达两个世纪之久。而有清一代,这个进程一直未能完结。
上面介绍的是清代等级结构中的前六个等级,最终一个等级,即清代社会中最低的一个等级——贱民等级,将放在今后独自加以介绍,并侧重叙述有关奴婢及赎身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