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业性强的官职,设有特定的选官程序,比如技能专业官职由本部门机关诠注委任,而后送吏部存案。司法官的委任,吏部须与刑部尚书一起研究决议,然后注拟。太常博士的委任,须与太常卿商拟决议。
录用官职以“告身”为法定凭证。按唐制,“告身”一般由中书省中书舍人起草,有必定的标准。但中叶今后,官爵冗滥,有权任官者手握空白“告身”,视贿赂多少而随时填写。
宋初,仿唐科举制每岁一举,从英宗起改为三年一举,自后遂成常法。为了加强中心集权,扩展控制根底,活跃网罗人才,添加了科举选取的名额,并且一经选取便可为官,按名次的高低,定官品的等级。除科举外,还实施恩荫法,凡皇族宗室和高官的子弟、亲属都可按恩荫授官,数量多而滥。
洪武十五年(1382年)定制每三年开科取士,考中进士即颁发官职。除科举外,推荐和充当吏员,也是任官的途径。文臣有功还能够任子,武官亦可世袭。从明代宗起,捐纳草、粟也可得官。至穆宗,又实施纳银入监,即所谓“例监”,使得吏治大坏。
清朝仍以科举为选官“正途”。正科之外,有时添加特科,如“博学鸿词科”“经济特科”等。有些官职如詹事府、翰林院、吏部、礼部各司郎官,有必要科甲正途身世始能充当。凡由皇帝直接录用的官员称为“特简”,由大臣互推称为“会推”,功臣或殉难官员的子弟能够袭荫得官。贤达廉洁之士也可经推荐入仕,乾隆时曾多次命令命廷臣密举贤达。
清朝还广泛实施捐官准则。康熙十三年因平“三藩”暴乱,实施捐纳,以补军费之缺乏,三年内捐纳知县五百余人。为了避免冗官扰民,规则:“捐纳官就任三年,胜任者具题升转,不胜任者题参”,但实践上无法遵循。捐官准则尽管为清政府弥补了一项暂时财务收入,但却使封建官僚机构恶性膨胀,并且“官不安于末秩,士不安于读书,众志纷然,群趋于利”,进一步败坏了吏治。
清朝官吏委任的方法有:
署职:初任官试署二年(后改三年),胜任,再实授。兼职:大学士例兼尚书,总督兼兵部尚书、右都御史。护理:初级官兼高档官。加衔:于本官外另加等第稍高的官衔。额定委任:是皇帝对单个官的优渥。
清朝不只制止本省人在本省为官,即便不同省但间隔客籍五百里以内,也须逃避。当地官员中不归吏部铨选者,由督抚选拔,报请同意。清代表里官能够彼此升转,并有必定的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