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唐代州司属官相比,宋代行政属官的定额大为减少。
节镇州与军事州差别不大,只是少数大州府设两名司理参军而已。
宋太祖又在开宝三年的省官益俸诏规定:四川境内,“诸州凡二万户者,依旧设曹官三员;户不满二万,止置录事参军、司法参军各一员,司法兼司户;不满万,止置司法、司户各一员,司户兼录事参军;不满五千,止置司户一员,兼司法及录事参军。”
两宋基本上遵守了这一设官原则,但也有补充规定。如乾兴元年,诏诸州皆置录事参军。
自北宋至南宋,除具体州军因地理位置的变迁(如江淮间州军由内地变为缘边与敌国交界处)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或从军升州、由州升府,或由军事州、防团州升节镇等变化引起职官设置的局部变动外,幕职诸曹官的编制在制度上变动不大。政和二年之前,全国不超过二千员。只是在北宋末年宋徽宗政和以后的十余年间,曾大幅增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