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还明确规定,王室贵族及有爵位者受特权保护,有罪可以以爵位相抵,这实际上就是明确了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的原则。“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而且,有爵位的官员一般不编入“什伍”,也可以免除连坐,一般百姓则无法享受如此待遇。秦律甚至规定,不同等级的人,即使犯罪后要服劳役,待遇也是不同的。高级官员的子弟犯罪后如果需要服劳役,只需在官府做一般的杂役即可,还可以找人代服劳役。公士及庶人在服某些刑期间,可以不穿囚服,不戴刑具,但下级官吏和贫苦百姓必须穿囚服、戴刑具。
还有一点必须指出的是,秦律中有大量赎刑的规定。例如,任何人都可以出钱财“赎死”、“赎黥”,但显然,一般的贫苦百姓是没有赎刑的经济能力的,因此,这实际上也是一种贵族特权。官僚、贵族等上层人物犯罪后,大多可以减少甚至避免处罚,一般百姓就只能生活在“各尽其刑”的恐慌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