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经济基础。历史上关于秦朝的土地制度的记载很少,只有公元前216年秦始皇下的一道命令:“使黔首自实田。”这一句话能提供的信息太少了,以至于史学界至今还在争论秦朝到底实行的是何种土地制度。一种观点认为,这句话表明秦朝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另一种观点恰恰相反,认为秦朝实行的是高度的土地国有制。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详细的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要想知道秦国土地制度的概况,只在一句“使黔首自实田”上争论,想必很难争论出所以然来。秦朝的土地制度,必然来源于秦国,而秦国的土地制度若是值得继承,必然是来自于商鞅变法。因此,我们就从商鞅变法中关于土地制度的法令来推论秦朝究竟实行的是何种土地制度。
在商鞅变法前,秦国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这一制度早在公元前408年秦国推行“初租禾”时就确立了。长期以来,秦国并未对其土地制度进行大的改革,这种制度就一直持续到了商鞅变法前夕。商鞅变法时规定:“为田开阡陌,而赋税平。”这句话也有争论,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商鞅并没有支持土地私有制,这句话实际上是让国家收回土地,然后在全国范围内重新分配。
商鞅变法前的秦国积贫积弱,但变法后仅仅几年,秦国就跻身于强国之列。变法前,秦国的土地是私有的,大部分土地在旧贵族手中,他们雇佣他人劳动,生产效率低下。因此,若说商鞅变法是将土地私有化从而提高了秦国的生产能力,显然是说不通的,因为其土地原本就是私有的。此外,现在发现的秦简中记录有当时种种商品的价格,但却没有记录土地价格的只言片语。如果土地是私有的,那它就是当时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岂能不记录?
因此说,商鞅变法时秦国的土地制度是国有制的可能性较大。他将国有土地分配给农民,使农民拥有使用权,不再被贵族剥削,直接将税收交给国家。这才应当是商鞅变法时施行的土地政策,它可以大大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只有这样理解,才能解释秦国的快速富强之谜。
在实现了土地国有后,为了更好地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秦国在“为田开阡陌”后,又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大大促进了秦国农业的发展。
第一,大面积授田,推行休耕制。秦朝法令中规定,每个成年农民由国家授田“小亩五百”,当时的五百小亩就相当于现在的一百四十多亩。以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即使一个最优秀的农民也是无法耕种如此多的土地的。但秦国地广人稀,为了更好地利用地力,政府将如此多的土地授予农民,是为了让农民实行休耕,从而增加粮食的产量。
第二,吸引他国农民到秦国耕种。秦国地处西陲,人口稀少,但却有大量的土地资源。魏韩等国人多地狭,于是商鞅变法中就规定凡是外来农民到秦国的,也享受秦国国民的待遇,得到授田。同时,秦国还免除他们的兵役、徭役,十年不征田赋。在这样优厚的条件下,三晋农民大量到秦国耕种,不仅增加了秦国的人口,还带来了当地先进的生产技术,提高秦国的劳动生产率。
人口和土地是国家最重要的财富,也是战争的主体。因此,没有足够的人口,就无力发动大规模的战争。商鞅的这一政策不仅弥补了秦国人口较少的缺憾,为秦国荒地的开发和农业的发展提供了大量劳动力,也为秦国发动大规模的战争积累了足够的人口资源。
同时,商鞅积极推行小家庭制。在他发布的法令里明确规定,一个家庭若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儿子,待其成年后必须各立门户,否则要加倍征税。这也大大有利于土地的开垦和国家税收的增加。
第三,大力推广铁制农具。铁制农具在春秋时期就已经出现,到战国时期各国都刚开始推广。但是,当时的冶炼技术落后,铁制农具的造价相对来说是十分高的。在秦国,长期贫困的农民更是无力购买铁制农具,这就极大地制约了秦国的农业生产和荒地的开垦。为了促进土地的开发,秦国下令:农民可以到官府借用铁制农具,借用的铁制农具如果在使用中损坏,农民只需要上报官府即可,不用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