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认为,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驾驶机动车时不得有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规定,大客车驾驶员事发时违反该规定以致未及时观察到前方道路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作用。
综合调查情况认定,本起事故系肇事大客车驾驶员盛某在驾车时双手离开方向盘、浏览操作手机未观察前方道路情况导致,判定由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事发后,市公安局交警总队会同市交通委、嘉定交警支队及静安交警支队对肇事大客车所属企业上海启顺客运有限公司进行上门检查,发现企业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监管和处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