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学生在家睡眠时间!教育部就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

2021-04-06 16:34:02 作者: 保障学生在家

  第五十一条(评估考核)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学生保护工作评估制度,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对管辖区域内学校履行保护学生法定职责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学校管理水平评价、校长考评考核的依据。

  第七章 责任与处理

  第五十二条(管理责任)学校未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职责,违反本规定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主管教育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和权限分别对学校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同时,可以给予学校1至3年不得参与相应的评奖评优,不得获评各类示范、标兵单位等荣誉的处理。

  第五十三条(监管责任)学校未履行对教职工的管理、监督责任,致使发生教职工严重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有包庇、隐瞒不报,威胁、阻拦报案,妨碍调查、对学生打击报复等行为的,主管教育部门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查处,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而承担领导责任的校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校长职务。

  第五十四条(学校责任)学校未按本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或者制定的校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由主管教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影响较大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教职工责任)教职工违反本规定的,由学校或者主管教育部门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教职工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牟取不当利益的,应当责令退还所收费用或者所获利益,给学生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视情节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教职工实施第三十五条禁止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聘。有教师资格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纳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学校应当根据实际,建立健全校内其他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和聘用合同,对不属于第一款规定处理范畴的其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校内纪律处分直至予以解聘,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或者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监督责任)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对学校的指导、监督职责,辖区内学校出现严重侵害学生权益情形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特别适用)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对在园、在校未成年人的保护,参照适用本规定,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保护。

  对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其教职工违反保护职责,侵害在园、在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处理,应当适用本规定并从重处理。

  第五十八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X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