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赵汤进知道郑崇光是放高利贷的,高利贷跑路早就负债累累,钱要是让他拿去了,可能就再也拿不回来了”,董学和说。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2017)浙03民终4788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赵汤进自始至终拒绝追认《补充协议书》,确认赵汤进投资本金及收益1383.6万元,最终董学和直接向赵汤进支付了1757万元(1383.6万元本+373.4万元利息)。
(赵汤进要求董学和止付投资款及利润的《承诺书》)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因此郑崇光无权要求我向其支付本属于赵汤进的投资款,我有权拒绝按照《补充协议书》向郑崇光支付这1383.6万元”,董学和说 。
需要指出的是,因《补充协议书》郑崇光份额中包含了丁琦和赵汤进的收购款,“所以《补充协议书》中郑崇光份额中应扣除丁琦504万元及赵汤进的1383.6万元后才是郑崇光有权享有的部分。因此《补充协议书》所约定的还款金额是错误的,这是事实部分的关键环节”,武义程律师强调。
签订《补充协议书》后,董学和按照约定,在2014年11月21日、22日分两笔共计转账400万元,郑崇光收350万元,林筱玲50万元。
董学和告诉记者:“截至2014年11月20日,即便按照《补充协议书》约定的还款时间计算,扣除丁琦的504万元和赵汤进的1383.6万元后,我已经超额支付了郑崇光87.6万元,并不存在违约或者屡次违约的情况”。
“也正是因为郑崇光侵犯了丁琦和赵汤进的合法权益,导致《补充协议书》中董学和应付给郑崇光的收购款金额有错误,郑崇光他对这件事也是心知肚明”,董学和称,“也是因为这个情况的存在,经过多次沟通,于2015年12月26日,我、郑崇光和林筱玲三方在杭州明确要扣除丁琦和赵汤进的份额,并再次变更调整了付款金额和付款期限,最终签署了《会议纪要》,重新就还款时间,金额等实体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三方签署《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载明:总金额5368万元;代郑崇光支付李小婉1304万元(李小婉是丁琦的母亲);扣赵汤进910万元;一致同意免去800万元;待查已付多少?剩余年底付400万,于2016年1月30日前支付;于2015年12月26日杭州。董学和、郑崇光、林筱玲共同讨论一致同意。余额再另行协商支付日期。
经过查账后发现,“我已经超额支付郑崇光247.6万元,因此就与郑崇光多次协商讨回247.6万元。但实在没想到,我不但没有要回钱,还因此无故背负近千万的债务”,董学和无奈的说。
“天降巨额利息”
时隔四年,2019年7月,郑崇光突然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头雾水的董学和在诉讼过程中才知道,“郑崇光没有按照《会议纪要》的法律约定履行义务,违背《会议纪要》的契约精神,把不符条件免除的800万元,现在说成是附条件。为了给附条件给个理由,郑崇光强行认为我应该向其履行《补充协议书》中丁琦504万元、赵汤进1383.6万元的付款义务,说我董学和数次违约,把《会议纪要》一致同意免除的800万元,现在不予免除,并要求我向其支付收购款330.4万元及400余万元利息”,董学和说。
他回忆道,“当初签署《会议纪要》免除800万元,是因为当时房地产市场行情极其不稳定,投资风险非常大,我收购郑崇光和林筱玲股权也是为二人解围,因面临巨大的亏损风险,经三人多次讨论、友好协商,他们二人理解和同情我的处境。因此郑崇光和林筱玲两人一致同意免除收购溢价1848万元中的800万元,而且不附任何条件,所以才达成了《会议纪要》中“一致同意免除800万元”的决议”。
从记者得到的一段通话录音中,林筱玲证实了《会议纪要》就免除800万元不符条件的情况,她承认“实实在在”“同意”免除。
董学和以为,“就是因为《补充协议书》签订侵犯了第三人权益,三方协商同意后签署的《会议纪要》,应当以最终签署的《会议纪要》内容为准,这是事实,不可能改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