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巨额利息”引关注

2021-04-19 12:50:03 作者: “天降巨额利

  但此案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中,主审法官并没有对郑崇光是否有权处置丁琦和赵汤进收购款的基本事实进行说明,认定《会议纪要》是《补充协议书》的再次确认而非新的决议,还判定董学和数次违约,因此,免除800万元不发生效力,应按《补充协议书》自2014年12月21日起以2600万元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判决董学和偿还郑崇光股份收购款本金328.9万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5月13日的利息为4422092元,之后的利息以328.9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董学和不服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于2020年7月上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基本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但对约定免除的800万元没有约定利息做了改判。

  董学和表示,“对于丁琦的504万元和赵汤进的1383.6万元经法院判决后本金、收益、利息已经在2017年全部履行完毕,现在鹿城区法院和温州中院又重复以丁琦504万元和赵汤进1383.6万元为基数算利息到2020年5月份,判决我向郑崇光支付442万余元的巨额利息,而且赵汤进的案子同样是鹿城区法院和温州中院作出的判决,我难道是他们的摇钱树吗?”

  “到现在我连投资本金都没拿到,为了还丁琦(李小婉)、赵汤进、林筱玲、郑崇光的收购款、收益及他们放高利贷的利滚利,我变卖了所有家产,到处负债,无路可走,连家都没有了,我何时才能看到法律的公平公正!” 这位近60岁的企业家董学和流着眼泪对记者委屈的说,“我经营企业30多年,扎扎实实,勤勤恳恳一步一个脚印干出来的,被他们这样算计,已经设计陷害我十多起案子,这只是其中之一,害得我已经无路可走,我是真没想到案子的一审二审的主审法官会不查清事实真相,就通过一纸判决让我从要债的人变成欠债的人,真是无奈啊,但是我依然相信公平正义一定会到来。”

  武义程律师表示,“这个案子原告郑崇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首先郑崇光无权处分丁琦的504万元和赵汤进的1383.4万元的收购款,所以《补充协议书》中所体现的还款金额是存在瑕疵。原审是以《补充协议书》为基础判定董学和违约,但是从付款的实际情况看,截至2014年11月20日,扣除丁琦和赵汤进部分之后董学和已经向郑崇光超额支付了87.6万元,不存在任何违约的行为。其次,《会议纪要》是一份新的合同,其内容对还款的时间、金额等实体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具体地约定,均是设立、变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是参与的三方形成的新的合意,属于依法成立并生效的新的合同,已经对《补充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并不是原审认为的《补充协议书》的再次回顾和明确。第三,根据我国证据法的相关规定,书证《会议纪要》的证明效力大于证人施洁慈的证言,证人证言无法推翻《会议纪要》的约定内容。《会议纪要》记录人施洁慈作为案外人,参加会议只是做文字记录的程序性工作,没有参与合同实体内容的商谈,但提供的证言却对合同的实体内容作出解释,违背常理;施洁慈陈述800万债务的免除是附条件的,但是又在《会议纪要》上记录“一致同意免去800万”,并未记录任何附条件的意思,违背常理;而且施洁慈在庭审过程中承认与郑崇光有十多年的经济往来,不能因此否定《会议纪要》所记录的实质性内容。第四,在诉讼过程中,郑崇光也承认《会议纪要》是各方新的决议,是各方再次就还款金额、还款义务达成的新的约定,应依法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确认《会议纪要》的法律约束力。”

  针对一审和终审判决结果,董学和百思不得其解,“就像张三和李四签了个合同,把王五的房子买了,这不就成了强盗了吗?法官判案不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全靠主管臆断和推理,甚至张冠李戴,这不是故意在制造冤假错案吗!”董学和说。

  记者试图联系郑崇光本人,就案件情况进行了解核实,但是当记者拨通郑崇光电话后,他以“不是本人,你打错了”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那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是否查清郑崇光有无权利处置丁琦的504万元和赵汤进的1383.4万元收购款的基本事实?《会议纪要》的签署,当事双方都认可是新的决议,主审法官为什么要重新定义《会议纪要》是《补充协议书》的再次确认呢?本金都不存在,400多万元的利息又是怎么计算的?董学和很疑惑,他质疑“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本来是要向郑崇光要回多给的247.6万元的,现在成了我倒欠郑崇光700多万元了。突然间就让我背负近千万元的债务,我有无数个为什么想问案件的主审法官”,董学和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