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刷脸”进不了小区门?业主状告物业,法院:改

2021-08-24 09:18:01 作者: 不“刷脸”进

  小区物业不得强制“刷脸”,应有替代性验证方式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明确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对于不同意的,小区物业应当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另外,为更好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防止其将人脸信息泄露或者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隐私,《规定》又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存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样就对业主及其他物业使用人的人脸信息形成全面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