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认为公司应该给自己分红,江苏如东一家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竟然从保险柜里“自取”了45万元。公司催讨未果,将其告上了法院。8月23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法院审理后判决其返还45万元及利息。
据介绍,冯某是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2017年6月2日,冯某从公司保险柜中私自取出45万元现金并占为己有。公司多次向冯某追要该笔款项,但冯某拒不返还,公司曾向公安部门控告冯某涉嫌职务侵占,公安部门以可能存在经济纠纷为由未予立案,故其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作为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属于法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其未经公司同意从公司支取了现金45万元损害了公司利益,应予返还。冯某认为该45万元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给其的分红,但冯某并非公司股东且从法律上分析,冯某并无直接从公司取得利润分配的权利,利润分配的前提必须是公司存有盈余且符合法定条件,故如何进行利润分配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单独决定的事项,因此判决冯某向公司返还45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高管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利润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盈余的权利。如何进行利润分配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单独决定的事项,否则有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冯某作为公司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从保险柜中取出45万元占为己有拒不归还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公司有权要求返还,该判决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