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文官系统中,上级如何监督下级?

2020-09-27 20:53:17 作者: 清朝文官系统

上级对下级的监督,除了平时发现犯案应及时纠参外,对部分属员还应进行俸满甄别,对表现优秀者具题保送,表现不合格者具体参劾。需甄别的官员主要集中于教职、杂佐,这类职务虽无很大权力,但不用承担行政责任,也很少犯错,因而成为平庸官吏的集中地。因此,对于这些官吏的弹劾,朝廷还规定了一定比例。如果弹劾人数达不到比例,督抚还会受处分。

离任审核监督

在清代的行政监察中,特别重视对官员离任的监督。平时的监督虽然严格,但许多问题不容易察觉,而到了离任时,各类档案没法带走,调查起来也少了很多障碍,因而便于发现前任官员的行为是否合规。因此,清朝对离任官员的监督,制订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一,官员离任有严格的交代制度,必须按规定交代有关文卷和事项,尤为重要的是钱粮交代、案卷交代、上谕奏折交代、词讼交代。

官员离任除了交代一般要求的事项外,一些特殊人员还有专门交代事项,比如河道官员交代,应将承建、承修的一切工程案卷、保固期限、工程钱粮、存贮物料、堆积土方等一一交代清楚。

为了保证离任交代制度的严格执行,朝廷还制订了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在交代过程中,如有发现问题,有关上司和知情人员不得隐瞒,也不得将揭报扣押,否则均以私罪论处。上级官员在监督离任交代时,既要严格执法,但也不能无故刁难或借端抑勒。

第二,官员离任后对其前任内事务仍应负责,依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区分公罪与私罪,加以不同的处分。

为了便于追究离任官员前任内事故的责任,朝廷还规定,凡官员离任,均应对其预行注考。

第三,官员离任需及时。清代法律强调离任及时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对离任官员的监督审核,防止久不离任而滋生事端,也是为了新到任的官员能够及时开展工作。

外省官员卸任,应于交代限内即出省另居,不得久占衙,如果不依限出,旧任官降一级调用,新任官不揭露则罚俸一年。督抚作为地方大员,离任时间也有规定,往往是文到即离。

总结:清代文官自上而下的行政监督方式,在前期由于皇帝富有进取精神,往往能较好地发挥作用。但乾隆中期以后,各种弊端开始逐渐暴露,规章形同虚设,其作用也远不如从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