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监察官员一方面拥有很大的权力,另一方面也会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制约他们的行为与职权,明朝的法律规定但凡在监察院任职的各个监察御史和官吏,不允许在其他的衙门吩咐公事以权谋私,发现有监察官员违反相关规定,处以常人的三倍刑罚;一旦发现有人贪污受贿,则从重处罚。通过严格的法律法规制约监察体制内的官员可以保证监察体制更为清廉,更能客观的对国家进行检查监督。
特务组织作为明朝新增设的监察机构从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皇权的集中,明朝的东厂西厂和锦衣卫等机构组织的组成人员都是皇帝的心腹和亲信,帮助皇帝监视朝廷百官以及对市井百姓的言行也有所监察。特务监察组织采用暗访的方法对国家的动态进行监察,方便统治者加强对朝廷官员和底层百姓的控制,巩固中央集权统治。
三、明朝廉政监察制度的利与弊
明朝严密的监察体系在惩治贪官污吏方面起到了显著的作用。明朝建国初期,国家政治经济基础还不够稳定,急需国家实行有效政策作为发展保障。明太祖朱元璋通过建立严格的反腐监察制度来控制中央以及地方的官员,防止他们对朝廷下派的物资进行贪污克扣。
由于明朝对于贪官污吏的惩处力度极大,所以在早期的明朝这些严酷的反腐制度对于国家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随着明朝监察制度的不断更新发展,到了明朝中期,关于反腐监察的制度建设已经十分完善,还出现了新的监察方式——上访制度。
上访制度规定不论是低级官员还是普通的基层百姓都可以对国家官员的失职行为进行上访申诉,这一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补充完善了明朝的地方监察制度,虽然明朝在地方上设立了分级官员,并建立了御史巡按制度,但是中央官员的巡察并不能十分详细的了解当地实际情况。
上访制度的补充让最基层的人民有了诉说民情的机会,更加有利于地方监察体制的建设发展。这种由下而上的监察体系对明朝的官员起到了很大的警示作用,有利于朝廷反腐工作的开展,推动了明朝政治经济的发展。
明朝中后期以后,统治者的昏庸和朝廷内部的腐败让反腐监察制度的发展遭遇了极大的阻碍。例如原先为了加强皇权而设立的特务监察组织反而成为了宫廷内部争权的工具,宦官反而开始专权。尤其到明朝后期,监察机构的分工逐渐模糊不清,监察人员选拔条件放松,机构内官员质量良莠不齐,监察工作敷衍,监察效率低下,还有部分监察官员同贪官污吏相勾结,从监察系统内部开始出现贪污受贿的情况,整个监察体系逐渐崩坏。
宫廷内有东西厂宦官把持朝政,他们通过监视官员的日常行为判断阵营分立,原先为了反腐而给予特务机构的职权反而成为了这些宦官除去敌对官员,排除异己的一种便利手段。这种病态的监察制度发展不光造成了朝廷的政治黑暗,还在一定程度上架空了皇权,导致了明朝的灭亡。
明朝的反腐监察制度的建立完善在明朝前中期的朝廷风气建设以及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为明朝国家统治的稳定打下了牢靠的行政基础,但是由于封建社会本身性质的限制,明朝的监察体制中仍旧有许多不足,尤其到了明朝后期监察机构内部混乱不堪,朝廷政治也逐渐趋于黑暗,反腐监察的效果早已大不如前。虽然如此,但明朝时期建立的严密的监察体制对于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如今反腐工作的建立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明史》
《明实录》
《明通鉴》
《明会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