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这一年,尚书左丞戴胄上《请建义仓疏》,奏请唐太宗效仿隋代,设义仓,让百官、百姓缴纳粮食,以备饥荒。
贞观二年(628年)夏四月,唐太宗同意戴胄所请,“初诏天下州县并置义仓”,正式效仿隋代,在各州县置义仓,以备灾荒、饥馑时赈给所用。
唐代的义仓相对于隋代要更加的完善,更加的制度化。唐时,对于义仓谷,在征收、用途等方面都有着明确且详细的规定。
义仓谷的征收
一、征收的对象。唐代在义仓谷征收的对象上从建立之初就有着明确的规定。《请建义仓疏》载:
“王公已下,爰及众庶,计所垦田稼穑顷亩”
,即贵族(王爵和公爵)之下一切拥有田地的人(包括官僚、地主、农民等)都需缴纳相应数量的义仓谷。同时,除了有田地的人需要缴纳义仓谷外,没有田地的商人也要缴纳义仓谷,《新唐书·食货志》载:
“商贾无田者,以其户为九等,出粟自五石至于五斗为差。下下户及夷獠不取焉”
,对于没有田地的商贾,唐廷则会依据户等对其征收义仓税,依据其贫富,将他们分为九等,分别征收五石至五斗的义仓谷。
二、征收的标准。如前文所说,隋时,其对于义仓谷的征收主要是以
“户等”
为准,开皇十六年(596年),隋文帝下诏:“社仓准上中下三等税,上户不过一石,中户不过七斗,下户不过四斗”,即上户的家庭缴纳不过一石的义仓谷,中户的家庭缴纳不过七斗的义仓谷,下户的家庭缴纳不过四斗的义仓谷。
到了唐初,因全国刚刚经历战乱,以“户等”来征收义仓谷的方式显然已是不切合实际的了,因为要定“户等”,就必须要先查明全国百姓的资产 (主要是土地)是多少,而这点对于刚刚从战乱中走出来的唐代显然是不可能完成的事情,先不说此时的百姓多是流离失所,没有固定的居住地,因此又何来的财产,再者,因战乱的关系,全国的土地多数成为无主之地,作为朝廷定“户等”最为主要的土地都多为荒废状态,又如何去定“户等”呢?
因此,到了唐初,唐廷虽继续置义仓,但却不再以“户等”为准,而是以
“亩产”
为准。《通典》载:“王公已下垦田,亩纳二升。其粟麦粳稻之属,各依土地”,初期,唐廷的义仓谷按亩征收,每亩交纳二升义仓谷,缴纳的谷物可以是粟、麦、粳,或稻。当然,不同粮食的折纳是不一样的,以唐玄宗开元时期为例,《通典》载:
“诸出给杂种准粟者,稻谷一斗五升当粟一斗。其折纳糙米者,稻三石折纳糙米一石四斗”
,即一斗五升的稻米等于一斗的粟,一石四斗的糙米等于三石的稻米。
当然,唐初的“按亩纳税”也是存在着很多问题的,最为明显的问题,就是唐廷很难去准确的统计全国的实际垦田数,而如果无法统计出准确的垦田数,那势必就会影响到义仓谷的征收,而若征收不到足够的义仓谷,那义仓的运行也就会受到巨大的影响。因此,到了高宗年间,永徽二年(651年)六月,唐高宗敕曰:
“义仓据地收税,实是劳烦。宜令 率户出粟,上上户五石,余各有差”
,即延续隋制,按照“户等”来征收义仓谷,其中被评为上上户的家庭每年需缴纳五石的粮食。
至高宗后,
唐中期的义仓谷的征收方式多在“按亩纳税”和“按户纳税”两者之间来回徘徊
,如玄宗一朝,对于有田地的臣民就按亩征收义仓谷,而对于无田地的商人则按户征收义仓谷。到了唐后期,也就是在唐宪宗时期,唐代对于义仓谷的征收方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此时唐廷不再单独专门的去征收义仓谷,而是改为
从各州府的地子税中分出一部分充作义仓谷
,《旧唐书》载:“应天下州府每年所税地子数内,宜十分取二分,均充常平仓及义仓”,即从地子税中抽出二分,然后再抽出一部分去充当义仓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