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原的法理思想及借鉴意义

2020-11-02 17:43:56 作者: 屈原的法理思

《楚辞》体现的辞赋精神气质具体地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奉天承运,德有正源。《离骚》开头两句就强调内美:“帝高阳之苗裔兮,朕皇考曰伯庸。”这种先天的美德,是修能的基础和根本。这种溯源立本的写法,和兮字的悲歌标志一样,称为后代碑铭文的标准体貌。二是道德至上,德为治本。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是西周创造的政治纲领。屈原的一生就是对正道的追求及其实践。三是变法兴功,长治久安。屈原时代,吴起虽然死得冤枉,但变法取得了成功,这对楚国的影响深远而重大。屈原一方面客观面对先王的法度,另一方面仍愿意为变法做出努力。屈原立足楚国的现实,认为法律具有时代感,因此积极主张变革和完善法制。

屈原资料图/图源网络

依法治国是屈原的梦想,也是他失败的原因。变法兴功的目的是长治久安,而过程是完善和提升,因此比较和强大构成《楚辞》精神气质的一个基本形态。这一形态为汉赋直接接受。因此,从本质上说,屈原早期是一个守法者,后期是一个变法者。

屈原诗性正义的现代价值

《楚辞》体现出来的诗性正义,既可以作为我们完善法律、建设现代法治社会的法学资源,也可以让我们看到法学和文学完美结合的形式及其效果,那么就文本言,法律完全可以通过文学的途径、图景进行更为充分形象的展示,文学需要规范的法律知识规范和引导。

现在有些作家基本上没有学过法律,因此表现出的法律不能体现出法治国家的风范,而更像民俗情景,在法律上没有对应的表达。更有一些作品表达的内容和法律相左或者对抗,譬如说法律禁止喝酒开车,而个别电影小说之类文艺作品大量表现饮酒驾车的风流倜傥。就法治社会建设形态看,无法或违法的文学不但不能和法律共同努力推动社会文明和法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反而是一种新的内耗。

法治是兴国之道。我们不能将法律看成只是打击犯罪,而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合理及正义,其职责不仅仅是打击犯罪,还包括促进和谐的义务。

传统文化中有很多糟粕以及过时的东西,但是,也留下了大量优秀的和复杂的文化。如何区分剥离出合适的有现代价值的资源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同时也是很重要的工作。这是因为:第一,优秀的传统文化已经被事实反复证明,已形成强有力的公信力。第二,历史是渐进的,如果没有昨天,就不可能有今天,所以文化的发展离不开优秀传统文化这个平台和基石。屈原对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的思想仍有现代价值。

屈原深知,立法的科学性非常重要,司法公正性更重要,所以优秀的司法人才才是最重要的。我们知道,优秀的司法人才在司法过程中不但能够正确理解法律、运用法律,还能够有法律发现,重要的案例在法无规定的情况下,能够体现出公平这一智慧。因此,屈原对司法人才提出的要求中,首先是对国家的真诚:“岂余身之惮殃兮,恐皇舆之败绩!忽奔走以先后兮,及前王之踵武。”(《悲回风》)

作者:黄震云

来源:《清风》杂志2020年上半月刊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