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廷杖。源自于“五刑”中的“杖刑”,主要是指对朝廷官员进行的杖刑,最早始于东汉明帝(另说北周宣帝),而尤以明朝最为著名。明朝时期,廷杖主要由厂卫施行,而施行者均是接受过特殊训练之人,可以随意掌握手下分寸,即可百杖之后仍无大碍,也可数杖之内取人性命。据载,成化以前,凡廷杖者王去衣,用厚绵底衣,重毰迭帊,示辱而已,然犹卧床数月,而后得愈。正德初年,逆瑾(刘瑾)用事,恶廷臣,始去衣,遂有杖死者。最为著名者,无疑便是明世宗朱厚熜年间的“左顺门惨案”,因“大礼仪之争”引发的朝臣与皇帝矛盾,使得朱厚熜一怒之下对180余人施以廷杖,当场打死17人。
3、蒸煮。比较少见的一种极刑,武则天在位期间,曾大肆启用一些酷吏,其中一人名叫来俊臣。在审问犯人之时,对待拒不招供的犯人,便找个大瓮,把人塞进去,然后在瓮下面用柴火加热。温度越来越高,受刑人也越来越受不了,如果不肯招供的话,往往就被烧死在瓮里。当然,来俊臣自己也最终遭到了这种待遇,“请君入瓮”便是由此而来。
4、梳洗。该刑的发明者乃是朱元璋,根据沈文的《圣君初政记》记载,实施梳洗之刑时,刽子手把犯人剥光衣服,裸体放在铁床上,用滚开的水往他的身上浇几遍,然后用铁刷子一下一下地刷去他身上的皮肉,直到把皮肉刷尽,露出白骨,而受刑的人等不到最后早就气绝身亡了。而应用该刑最为著名的,便是明朝锦衣卫控制的诏狱,锦衣卫在审问犯人之时,往往会用到此刑。
5、枷刑。这是自唐朝开始出现的一种刑罚,通常用于短期监禁或作为附加刑出现,不同的是犯人要戴上特制的大枷,站在规定的地方进行示众。从清朝定例看,主要是适用于伦理、风化案件的附加刑罚,而对于那些子孙不肖、违犯教令,或是触犯“奸非”、“光棍”等罪名的人犯,也经常枷号示众。虽然看似是一种较轻的刑罚,但由于枷的重量极大(《大清律例》规定普通枷重二十五斤,重枷则为三十五斤),且犯人往往经过严刑拷打,因而被重枷活活压死的人也不在少数。
如上所述,这些非死刑的刑罚,虽然最终目的大多并非想要置人于死地,但在施行过程中,却仍然会造成犯人的大量死亡,且死状大多较为痛苦和凄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