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以敕代律”制度:岳飞冤案的罪魁祸首,秦桧只是奉旨行事

2020-11-29 16:54:01 作者: 宋朝“以敕代

公元1139年,著名民族英雄岳飞以“莫须有”的罪名惨遭杀害,这是众所周知的大冤案。可是,造成这千古奇冤的根源是什么?有人说是秦桧,有人说是宋高宗赵构,这些说法只是表象,并没有说到问题的根源。

杭州岳王庙

杭州岳庙,在岳飞的坟墓前跪着四具铁人,代表冤案的凶手秦桧、王氏、张俊、万俟卨(mò qí Xiè)。发人深省的是文徵明的题壁。全文如下:

“拂拭残碑,敕飞字,依稀堪读。慨当初,倚飞何重,来后何酷?果是功成身合死,可惜事去言难赎!最无辜,堪恨更堪怜,风波狱!岂不念,中原蹙;岂不惜,徽饮辱;但徽钦既返,此身何属?千古休夸南渡错,当时自怕中原复。笑区区一桧亦何能?逢其欲!”

最后一句:“笑区区一桧亦何能?”很有意思,对区区一个秦桧能够陷害岳飞提出了质疑。

面对金兵的入侵,岳飞率领“岳家军”英勇抗击,留下了“撼山易,撼岳家军难”的千古佳话。岳飞的《满江红》又是何等气概?岳飞因抗金、爱国而冤死,天下并行无不为之痛惜!

然而,面对强大的封建统治阶级,岳飞的岳家军、爱国群众却“敢怒而不敢言”。精忠报国的岳飞含冤长啸,韩世忠只能忍气吞声,勇士岳云、张宪等只能引颈就戮,无辜遭受株连的忠臣义士无处申诉,……这幅悲壮的巨型历史画面,绝非秦桧等四个佞臣、刁妇所能一手包办得了的。

岳飞(游戏截图)

其实,造成这一切的根源,是宋代“命令代替法律”的封建法制和个人专断的特权法权。

虽然“军权神授”是封建统治阶级的宣传手段,皇帝也经常将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但是,英明的封建统治者同样知道法律的重要性,仍然有完善的立法程序。《贞观政要》记载:“法,国之权衡,时之准绳,权衡所以定轻重,准绳所以正曲直。”

所以,如果封建统治阶级能够合理利用封建法制这个统治工具时,同样也能达到相对公平和国泰民安。大唐王朝之所以成为盛世,就和他的立法程序有关。李唐盛世之时,拟订和修改法律之权归尚书省,皇帝的权利是批准法律。这样实现了立法权和批准权分立,一定程度避免和限制了个人独断专行和滥用私权的发生。

不过,在封建社会,皇帝的权利很难被管束,很多皇帝还是喜欢独断专行,以“朕”的个人意志代表国家的意志。

岳飞(游戏截图)

虽然如此,但是宋朝以前,这只是“君权神授”的基本表现,并没有形成制度。

比如唐朝时期的《唐律》就是封建王朝相对完备的法律。它规定“诸占田过限者”,限制士族豪强霸占土地;“断狱”一章还规定法官不得徇私枉法,否则要受到惩戒;《唐律》还对诬告做出了明确规定:“各诬告人者,各反坐。”大大减少冤假错案。

由此可见,至少在唐代以前,行政机关的命令不可以直接代替法律。这也说明《唐律》确实是一部封建社会立法思想相当完备的律令。

但是,历史总是在强弱交替变化中发展的。唐朝后期,法律制度逐渐松弛,为了适应阶级斗争的需要,唐朝制定了《大中刑律统类》。

宋朝建国后,完全抛弃了《唐律》,模仿《大中刑律统类》制定法律,开始附以皇帝敕令。到宋神宗时期,“以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自元丰二年(公元1079年)决定实行“以敕代律”。

岳飞大战金兀术(连环画)

至此,敕(皇帝的批示)已公然代替法律,成为司法的主要根据。

有了法律的明文规定,就赋予了“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法定职权。从此,皇帝垄断了法权,“朕”即国家,即法律,即天理……

有了这种反动的法制,宋高宗赵构有了凌驾于法权之上的特权。于是,1142年1月27日,赵构以一纸诏书将岳飞“赐死”于狱中,同时获罪的还有岳云、张宪押、于鹏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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