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官校订试卷
科场回避即是随着科举考试的出现而出现的,并随着封建中央集权的不断加强而渐渐发展成熟的。科场回避最早出现在隋炀帝时期,在唐代开始有明文规定,至清朝时期科场回避发展已相当成熟。封建统治者为了更好地选官任官,保证科举考试的公平性,减少官僚家族壮大对于皇权威胁而日益重视科场回避。唐朝时期,科举制度处于起步阶段,科场回避制度虽有相应的政策规定,但其实施力度不强,执行并不严格。后来朝代关于科场回避的相关规定是唐朝科场回避的发展及延伸。宋朝时期的锁院制度更体现科场回避制度发展已成规模。为防止命题官员泄题,各级考试前数日,将临时任命的考官封闭于贡院之内,直至校定完举人试卷,才可出院。这当然是科场回避不断发展成熟的表现。清朝时期的科场回避可谓是历来朝代中最为严格的,其回避对象不只针对考官,也针对官僚子弟。对于考官,清朝规定其回避大致与籍贯、亲属回避内容相同,自行回避本籍及个人亲属。对于考生,清朝规定,科举考试的入场官员子弟、亲属不得参加考试,入场官员对于应当回避的行为需自行开报,不得有所隐瞒。
古代任官回避制度的特征
古代任官回避事由多种多样。回避事由的范围是多样的,其中既包括亲近关系回避,含亲属关系包括血亲关系、姻亲关系,和其他亲近关系回避、籍贯回避、拟制亲属回避如师生关系、部属关系、主仆关系等;又包括仇嫌关系回避、利害关系回避等。规定越来越严密,越来越科学。
回避主体比较广泛。在这里,回避的主体是指负有回避义务的官
员。我国古代回避制度的回避适用于除皇帝以外的所有官吏,包括王室皇族、中央官员、地方官员,有时甚至包括一些辅助人员。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形成这样的演变规律:从最初的皇亲国戚逐渐扩大至一般的官员。例如在宋代,有主持勘验鉴定的官员回避的规定。在宋人宋慈著《洗冤集录》上载:"诸检复之类应差官者,差无亲嫌干碍之人。"意思就是应该派遣与本案没有亲故关系以致会妨碍公正处理的人进行复检活动。
洗冤集录
回避运行、监督机制比较完善。对于回避制度的执行,历朝历代十分重视。他们规定不仅有回避的启动方式、回避的方法、回避的监督机关、违反回避的责任追究等内容,而且对违反回避的行为给予了严密的监督和严厉的处罚。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回避制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保障了回避制度的贯彻执行。
古代任官回避的制度意义
古代任官回避制度意义重大。其一,通过实施古代回避制度,统治者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规避了官员徇私舞弊,朋党勾结的现象,避免了中央、地方官员与本籍或邻籍以及亲属子弟之间相互包庇,形成威胁中央集权的地方割据势力,在某些角度起到了促进社会稳定,稳固封建皇权的作用。
其二,从封建社会的长远发展来看,回避制度的实行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司法腐败,加强国家行政职能。当在任官员肆无忌惮的形成朋党圈,或是徇私舞弊现象蔚然成风,可想而知,官场秩序将会全部被打乱,行政效率低下。封建社会的根本性质以及根深蒂固的宗法家族观念决定了我国古代社会需要这样一种回避制度来保证国家行政职能的正常运行通过回避制度,从国家及制度层面达到约束官员、规范官场秩序的目的,从而可以适当地减少官员的人际关系干扰,维持封建王朝纲纪的正常运行,以保证封建社会的长久稳固。
其三,从封建社会的人才选拔来说,古代任官回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为国家在选拔、任命官员时扫清了部分障碍,打破由士族、门阀垄断的人才选拔现象。无论是籍贯回避、亲属回避以及科场回避,在制度要求上都突破了亲属子弟限制,这样在封建社会选拔人才时,录用的范围将扩大到平民子弟,为这些人提供科举入仕的机会,从而为国家输送了一批可用之才。与此同时,回避制度遏制了官场相互举荐、包庇的现象,为平民子弟提供进入朝廷的机会,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缓和阶级矛盾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