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义务,如何合理承担?

2020-09-28 09:58:27 作者: 安全保障义务

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宁法

小伙驾车落水溺亡,家属状告村委会、镇政府

去年国庆过后的一天,家住余姚的胡某驾车上班途经某村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其所驾驶的车辆在撞击河道护栏后坠入河中,胡某溺水身亡。交警部门经调查,作出事故认定书,胡某本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然而,胡某的父母认为,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河道的护栏质量不过关,要求当地镇政府和村委会承担相应责任,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0万余元。

在该案审理时,原告表示,事故现场的栏杆与国家标准明显不符,增加了行人和车辆越出的风险。在事故发生时,车辆撞击护栏的力度很小,但护栏未能起到保护作用。因事故发生在两被告管理地段,栏杆建设本应由两被告承担。

法庭经调查,确认涉案路段系被告村委会负责管理,与当地镇政府无关,因此,原告将镇政府作为被告于法无据。于是,本案焦点集中在村委会究竟是否在管理上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路段为村道,村委会修建护栏的行为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其本意在于对村道提供安全边际,提醒村道的行驶人安全谨慎行驶,其已尽到相应适当管理的义务。

胡某在村道行驶发生事故时,为天气晴好、光线充足的早晨,而该路段又是胡某上班必经之路,其对路况相当熟悉。以上情况表明,胡某有能力对安全驾驶尽足够注意义务,且交警部门经对事故调查,已认定胡某驾驶机动车操控及措施不当导致事故发生,由其本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同时,本案不属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损害的情形,原告主张举证责任倒置于法不符。针对原告提出的村道护栏工程存在质量瑕疵,由于未提交足够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法庭不予采纳。

为此,余姚法院认定被告村委会对胡某的死亡没有侵权行为,亦不存在过错,驳回胡某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两个核心问题:管理责任和保护措施

据了解,在发生意外事故时,一些事故中的受害人,往往以公共设施存在缺陷为由,要求设施的管理人或所有人承担责任。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表示,确定此类纠纷中的被告究竟是否有责任,最关键的是要确定被告是否有过错,而所谓的过错,可能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对设施的管理责任问题,一般来说,管理责任不应是无限的,譬如对于天然河道,不能要求采取过度的保护措施。另外,对于公共场所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作为管理者,主要责任是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同时对公众予以明确的提醒,譬如饭店大厅比较滑,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一方面要采取措施尽快消除这种隐患,同时,要明确发出预警。

在司法实践中,要判断经营者究竟是否有责任,需要诉讼当事人提供证据,而法院则要根据证据作出权威的判断。

2018年底的一天晚上,宁海的张某酒后与朋友一起前往某KTV唱歌,其间,张某离开包厢前往卫生间时,不慎被台阶绊倒,之后起身休息不到5秒,张某又突然晕倒,导致后脑勺着地。KTV工作人员发现张某摔倒后立即将其挪至大厅,并拨打120急救电话。随后张某逐渐苏醒,在自我感觉身体没什么大碍后,并未前往医院就医,而是选择回到包厢。当天深夜,张某感觉身体不适,于是前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颅脑损伤,其间共住院20天,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张某构成十级伤残。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沟通未果。

整整一年后,张某以该KTV未为消费者提供保障人身安全的措施,如未设置供醉酒人员使用的扶手、卫生间设计不合理、地面湿滑、警示标志不明显,由此导致自己滑倒受伤为由,向宁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共24万余元。

被告KTV则认为,张某此前已饮过酒,监控视频显示,其自行前往卫生间途中走路不稳,有扶墙动作,明显身体不适或饮酒过量,当晚卫生间地面并无湿滑的情况,其摔倒系自身原因造成,与KTV并无关系。与此同时,卫生间明显设置了“小心滑倒”“小心台阶”等提示,在发现张某摔倒后,工作人员也第一时间叫了救护车,后又派人去医院探望,给了慰问金,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故KTV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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