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时为什么自己有道理,法官还是不支持?看了这些就明白了

2020-10-13 14:38:29 作者: 劳动仲裁时为

很多人都不理解,为什么明明自己有道理,最后还是败诉了?法官为什么不支持我?很多劳动者都会觉得法院有些偏向用人单位,即使自己有那么多道理都无法胜诉。那么真实的情况是这样吗?要明白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搞明白打官司最终打的是什么?

大部分的劳动纠纷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其实没有太多争议,有争议的也是法官律师解决的问题。因为绝大部分事实已经发生,要么法律有明文规定,要么有相关的判决案例。那么作为不确定的是,需要查明事实部分,这个事实不是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而是必须有证据来证明的事实。

有的事实虽然客观上发生了,却无法用证据来证明,那就等于没有发生这件事。作为第三方的裁决机构,不会知道客观上发生了什么,只能通过证据来加以证明。所以很多当事人认为自己有道理,是基于客观事实来判断,并没有证据来证实,所以裁决机构不会支持你的观点。所以常常有人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说的就是这个道理。证据其实就是举证,而举证涉及到举证责任的问题。那么什么是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一般情况下遵循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要证据加以证明,在特殊情况下,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法官是可以将举证责任重新进行分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大部分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用人单位,但在实践中往往法院或者劳动仲裁委偏偏没有支持劳动者的主张。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劳动者缺乏证据的意识,大多数劳动者在工作中没有收集证据的意识,无法举证一些基本的事实。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也就是说在大多数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一方,但这并不是可以简单的说,劳动争议案件中全部都是需要用人单位来举证的,劳动者无需承担任何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同样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以证明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为例,在任何一个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首先必须证实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如果劳动者无法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法院一定会判决劳动者一方败诉。这里有两种情况,第一种双方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第二种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但实际却是劳务合同关系。因此在这里我们再次强调,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有了证据法官支持你,那就是水到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