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科技学院对上述仲裁结果不服,诉至寿光法院。2020年1月19日,寿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潍坊科技学院败诉,法院判定学校方面应及时为张老师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潍坊科技学院提起上诉,2020年6月1日,潍坊中院驳回潍坊科技学院的上诉,维持原判。
张老师说:“他们还是不给答案,我就只能申请了强制执行,7月4号的时候,去寿光人民法院递交了书面的强制执行通知书,8月19日的时候给我立案了。 8月31日,得知法院已经下达了强制通知,但是科技学院一直就没有联系我,给我转档案。”
另两名老师目前已提起劳动仲裁,分别于9月28日开庭审理,截至记者发稿时,仲裁结果还未出炉。
三位高校老师获得博士学位后,向学校提出辞职一事被媒体关注后,得到广泛关注,一些声音认为,三位老师提出辞职符合法律规定,其中一位老师也已经收到法院终审判决,学校方面应按照法律规定为其办理人事关系等手续。劳动法专家左祥琦表示:“聘用合同我们可以理解成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这个合同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是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天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这也就是为什么法院对于张老师他的一裁两审,最后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也是认定确认了聘用合同已经解除(的原因)。聘用合同的解除导致了培训协议也已经解除了,这些协议其实都是属于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项下的,不存在说聘用合同解除了,但是我培训协议还没有结束。”
当然,左祥琦认为,职工如果在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内提前单方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学校方面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一方面是聘用合同的解除,按照法律规定,人家提前在这些书面通知你单位30天以后就已经解除了。你说他培训协议违约了,他应该承担违约赔偿金,你就你就让他赔偿承担,不承担或者他承担的金额达不到你的要求,那你可以去诉讼或者仲裁。当然,单位的培养,不是单纯经济问题对吧?他有很多其他的方面的一些损失,都包括机会的损失,因为靠法律上的违约,单位它可能也解决不了它的问题。”左祥琦说。
站在学校一方考虑,也代表了部分舆论的声音,甚至有网友认为,老师们拿到博士学位后辞职,是“见利忘义”的行为。就学校方面的考量,中国之声昨天多次联系校领导及人事部门,但截至发稿,未得到回复。
三位老师表示,提出辞职,首先确是家庭出现了实际的、需解决的情况;此外,人才流动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学校应通过人性化手段留住人才,而非置法律于不顾。崔老师说:“我们也理解学校现在学校的发展需要引进高层次的人才,需要有博士学历或学位的一些人才,但是怎么去吸引人才,一定会有能够打动老师的一些政策和措施,单方面的说就是长期服务期,不让走这种行为,我感觉是与现在的国家法律法规不相符的一种行为。”
左祥琦认为,老师及学校方面的矛盾,实际也反映出深层次社会制度建设需要思考的问题,如何在法律之外,构建职工与用人单位双方的信用体系,在就业与招聘过程中,通过良好信用及政策吸引人才,需要相关部门思考、引导、建设、完善。事件进展,中国之声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