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以15万元/月的费用聘请专业的安保公司,部分保安没有保安证,且有一名保安在服务过程中与人打架。小区物业认为安保公司违约,拒绝支付剩余安保费用,双方为此对簿公堂,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支付七成安保费用。
2019年8月29日, 青岛奥托纳蒙斯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托纳蒙斯物业公司)与山东德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保安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德威保安公司为奥托纳蒙斯物业公司提供安保服务,合同期限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德威保安公司每月安排30名保安(白班18人,夜班12人),奥托纳蒙斯物业公司每月支付保安服务费15万元,每月底支付。
德威保安公司于2019年9月1日开始负责银都花园的安保工作。
2019年9月24日,银都花园发生一起打架事件,系保安在服务过程中与他人产生冲突,此次冲突的当事人受到青岛市珠海路派出所的处罚。
2019年12月18日,双方签订《附加协议》,确定2019年12月19日起,安保人员调整为6人,每月保安服务费调整为3万元。奥托纳蒙斯物业公司与德威保安公司分别在合同及附加协议上签名、盖章。
2020年1月9日全部保安离场。
1月20日,德威保安公司向奥托纳蒙斯物业公司发出通告函,称执行合约以来已产生保安服务费557419元,目前仅支付12万元,剩余438385.67元一直未支付。遂决定决定终止执行关于银都花园项目的《安保服务合同》,并告知物业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前支付剩余保安服务费438385.67元。
因纠纷难以解决,德威安保公司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奥托纳蒙斯物业公司支付德威保安公司保安服务费437419元及延期付款违约金。
庭审中,奥托纳蒙斯物业公司认为,保安合同履行过程中德威安保公司并没有足额提供保安。且未能提供经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取得保安员证的合格保安员,这已经不属于瑕疵履行的范畴,而属于欺诈履行,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平原则是订立合同的根本原则。德威保安公司与奥托纳蒙斯物业公司签订了《保安服务合同》,由奥托纳蒙斯物业公司支付保安服务费,德威保安公司提供安保服务,该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德威保安公司应当向奥托纳蒙斯物业公司提供保安服务,但德威保安公司提供服务的保安并非全部具有上岗证,且在服务过程中与他人产生冲突,受到青岛市市南分局珠海路派出所的处罚,确实给奥托纳蒙斯物业公司造成了损失及不良影响,且作为提供保安服务的保安公司,其提供服务的保安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根据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德威保安公司应按照564号国务院令公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对保安人员进行管理、教育和培训,第十六条,在保安服务过程中,因保安人员严重失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乙方根据过错责任给予经济理赔。
德威保安公司提供的保安服务存在瑕疵,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但结合相关证据可以看出,德威保安公司确实向奥托纳蒙斯物业公司提供了服务。因此,综合上述情况,由奥托纳蒙斯物业公司向德威保安公司支付70%的服务费较为适宜。
关于保安服务费具体金额的计算,双方确认德威保安公司2019年9月1日进场,2020年1月9日离场。2019年9月、10月、11月,德威保安公司向奥托纳蒙斯物业公司提供30名保安,每月15万元,合计45万元。2019年12月,根据附加协议,自2019年12月19日起保安人数调整为6人,安保费用为3万元/月,故前18天按30人计,后13天按6人计,合计费用557419.36元。奥托纳蒙斯物业公司支付70%的服务费即557419.36×70%=390193.55元。因其已经支付了12万元,因此奥托纳蒙斯物业公司欠付的保安服务费为270193.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