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拍照、观影摄屏……注意!随手拍照或需承担法律责任

2020-10-30 06:40:35 作者: 公路拍照、观

观影“摄屏”

影院制止有法可依

针对一些人在电影院观影时用手机对银幕进行拍照的行为,相关法律其实并没有明确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31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这里有一个模糊不清之处,很多人只是拍照,是否也适用该法律规定?拍摄照片,虽然可能也存在剧透或一些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确实很难认定其有主观牟利性,与录音录像还是有明显不同的。所以如果坚持认为拍照的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31条的规定,蒋博认为有些牵强。

另外,应当注意到的是,在影片开始前,影片播放须知中往往会提示所有观众禁止拍照、录像,甚至有些影院在出售电影票时,也会在票面上对此情况予以明示,蒋博认为,这是一种双方认可的合同约定,在消费者购买电影票、观看影片前,消费者默认遵守的合同条款,所以如果在影院中发生拍照行为,那么被工作人员要求删除或要求其离场,存在合法依据。

商场拍照

商场人员不具有处罚权

刘女士某日在一商场内购物时,看到商场的节日布置很好看,就让同行朋友帮自己拍了几张照片,商场保安看到后,要求其删除拍摄的照片,否则将进行罚款。

蒋博分析,这里的焦点问题是有关商场是否有处罚权。从商场的处罚权角度来讲,首先商场是不具备罚款权利的机构。因为罚款的权利,仅在指定机构依据法律的规定才可行使,商场显然不具有行使处罚权的合法依据。

而对于拍照问题,蒋博认为,如果从商场安全管理秩序的角度来讲,商场有权要求拍照的地点、时间、方式,并以引导方式解决相应问题;从拍照的内容角度来讲,如果部分产品或部分展出的艺术品,系为了避免知识产权泄露或保护作品著作权的角度进行考虑,那也有权进行避免拍照的安排。但商场应当做到明确提示在先,保持监督管理,且一旦出现问题及时协调沟通,而不是简单粗暴地要求删除或进行罚款。

突发事件

不可扭曲事实恶意传播

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会在公众场合遇到一些突发事件,围观群众拍摄照片或以短视频的方式发到社交平台上,是否涉嫌违法?

对这个问题,应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理解。首先,在公众场合发生的事件,拍摄者有权拍摄,并享有拍摄作品的著作权。其次,如该作品系有关突发事件的记录,有一定的证据作用,需要时应当及时提交给相应机构,以保证相应事件处理的客观性。此外,对该作品的宣传、推广,应注意保护当事人隐私,如果对当事人的面部、声音未经遮挡的,实际上是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隐私及人格尊严,尤其对于受害者,在承受身体的损害时,由于传播行为精神又进一步受到伤害。对此,如果拍摄者不经处理就进行传播,是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

值得注意的是,拍摄突发事件还有一种情况是拍摄者存在扭曲事实的恶意传播,在此情形下,其恶意抹黑的行为,可能触犯的法律法规,包括《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第8条第7款“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或者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遇到被恶意投诉、炒作的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积极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有上述行为的,情节轻微的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触犯刑法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和寻衅滋事罪。

除上述情形之外,一些军事等特殊场所、设施也是法律明令禁止拍摄的,需要特别值得注意。原标题:“随手一拍”背后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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