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在中国人的观念中,结婚是人生中最重要的事情之一。在结婚的过程中,给付彩礼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但是,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给付了彩礼,甚至按照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后,又未能顺利组建家庭的情况,从而引发婚约彩礼纠纷。富源县人民法院富村中心法庭近期受理的一起婚约彩礼纠纷案,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工作人员充分调研,认真核实,公正判决,最终取得了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处理结果。
案件回顾:
2020年6月,伏某向富村中心法庭递交诉状,诉称:其与杨某经媒人李某介绍于2019年农历冬月定婚,自己给付杨某家彩礼人民币七万多元,同年农历腊月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开始同居生活。同居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生育子女。2020年4月,杨某离家出走,故诉至本院要求杨某返还彩礼人民币七万多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富村中心法庭在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传票和诉状副本等材料。庭前调解阶段,工作人员向原告反复询问了当时支付彩礼的过程、当时在场的人员,摸清了彩礼的基本情况。庭审开始后,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定流程,核实了当事人身份,认真向当事人核实了原、被告相识、订婚、支付彩礼、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同居生活、被告离家出走等情况,认真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并传唤证人。
原告方申请了3个证人的出庭,欲证实订婚时原告给付了彩礼人民币七万多元,举办婚礼时,被告家置办的嫁妆有1个衣柜、1张餐桌、1台电视机及电视柜,1台洗衣机、1台饮水机、1床毛毯、2只箱子、1个大盆等。工作人员逐一记录在案,认真做好庭审笔录。
由于被告未到庭,未做答辩,工作人员在庭审结束后,第一时间联系被告的亲属,请被告亲属对原告所述的相关情况、提供的证据材料、相关证人的证言等进行质证。被告的父亲质证后反馈:订婚时原告给付的彩礼人民币七万多元属实;举办婚礼时,被告家置办的嫁妆有1个衣柜、1张餐桌、1台电视机及电视柜,1台洗衣机、1台饮水机、1床毛毯、2只箱子、1个大盆等,价值多少不清楚。
富村法庭就被告父亲质证后反馈的信息,征询原告的意见,原告认可被告父亲反馈的意见,同时认为举办婚礼时被告家置办的上述嫁妆物品可由被告家拉走。
富村法庭组织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合议后认为:
本案中,原、被告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又未长期共同生活,故原告主张返还彩礼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彩礼返还多少,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结合农村的现状,彩礼部分用于置办嫁妆、婚后的家庭开支等。结婚时,被告家置办了部分嫁妆,因客观原因无法准确确定价值。同时原、被告共同生活4个多月,共同的生活开支也无法分分文文计算,故由被告返还彩礼人民币六万元较为适宜,原告要求全额返还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执行过程
双方当事人拿到判决书的时候,均表示服从判决,被告方表示将严格按照判决书的要求,将婚约彩礼的礼金交到富村法庭,然后由富村法庭转交给原告。判决书上的还款日期那天,被告方如约带着彩礼钱交到了富村法庭,富村法庭认真核对了钱款金额,确认无误后,写了收条给被告,并在卷宗中做好档案存底。随后,富村法庭通知原告到法庭领取了被告退还的婚约彩礼金,原告领到款项后,拿着钱款,乐开了花。富村法庭的工作人员指导原告在案件领条上签字确认,做好的档案存档工作,圆满完成了这起案件执行款项的发放任务。
以案说法
彩礼是我国自古存在的一种准婚姻制度,指男方为了表明对女方的诚意,自愿给付女方一部分礼金及物品,决心组建家庭,缔结婚姻,互相忠实,共同生活的意思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