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沧区东山郡部分业主遇到烦心事:玻璃幕墙反光“太刺眼”,谁来管?

2020-11-13 10:43:35 作者: 李沧区东山郡

多方查询

虽无专门立法,但并非法律空白

在青岛,“玻璃幕墙”“光污染”已经不是一个新鲜事,已多次见诸网络媒体和报端。早在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当时的安全监管总局就联合下发过通知,限制玻璃幕墙在建筑工程中的使用:《通知》对“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等七类建筑提出明确限制,要求“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记者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查阅青岛、银川等地法院的判决书等资料后发现,越来越多的规划、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明确在合同中提出,要避免“光污染”,甚至要求撤场时也要避免对周边环境产生“光污染”。

记者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搜索后发现,已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过,要加强“光污染”治理,尽快出台《光污染防治法》。原环境保护部和生态环境部回复称,现行的《环境保护法》、《物权法》和部分地方法规、规范性文件,均已对“光污染”防治作出相关规定。但“光污染”不属于传统污染,目前缺少光环境质量标准和相关的监测评价标准,社会源头预防不足,治理共识度不高,城市“光污染”治理存在一定困难。“我国尚未制定《光污染防治法》,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还较为薄弱。”生态环境部在2016年和2018年的回复中称。

最新进展

建设方承诺将和业主沟通此事

虽然没有专门的《光污染防治法》可依,但这并不代表“无章可循”。记者查询现行的《物权法》后发现,第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但玻璃幕墙“反射”是否属于现行《物权法》第九十条提到的“排放”,记者尚未查询到明确的规定或司法解释。

如果遭遇“光污染”,居民可以如何维权?记者咨询律师后得知,“光污染”主要影响到居民的视力和居住环境,属于侵犯“生命健康权”和“公民环境权”的范畴。根据现行的《侵权责任法》,居民一旦确认权利被侵害,可以要求对方以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方式承担侵权责任。这些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取到有权威性的证据往往是个难题。“一般来说,双方都是先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才通过法律诉讼。”律师告诉记者。

常言道,解铃还须系铃人。记者发稿前了解到,“信联天地”建设方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高度重视东山郡业主的意见,会和业主们沟通协商,看看对方的需求并展开商议。(观海新闻/青岛晚报记者 刘卓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