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小波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张林明知被告人李小波通过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对存储的数据进行修改,仍帮助其介绍学生并收取修改成绩的好处费,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李小波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张林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两名被告人及其他两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李小波、张林均以自己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律师分析】
不同“角色”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针对大学生“黑”进学校教务系统修改成绩,不少网友表示支持依法严肃处理,但也有人认为这是发生在学校里的事,应该依照校纪校规进行处罚,提出“刑事立案是否是‘杀鸡用牛刀’的疑问?
在山西大学某大东关校区修改成绩事件中,根据李小波的供诉,辅导员张林得知东窗事发,学校有可能把此事“交给”公安局时,要求其他参与者先不要供出他,企图“看看在学校里想办法解决这件事”,但最终未能逃脱法律的惩处。
对于此类案件,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旭东表示,无论是花钱找人改分,还是收钱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改分的行为,都有可能不单单是道德范畴的问题,还可能是违法行为,视情节应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至于在非法侵入学校教务系统修改成绩时,不同“角色”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徐旭东告诉记者,如果仅是花钱找人改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未见对校内评优、学位管理、毕业管理等管理秩序造成损害,属于不诚信行为,如上述案件中的其他学生,未被追究法律责任。如果实施花钱改分,扰乱了学校的管理秩序,致使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可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而对于利用技术手段,“黑”进学校教务系统进行改分的行为则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刑事制裁。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按照“两高”司法解释规定,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即属后果严重,依刑法相关规定,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文中案件当事人为化名)
实习生林芳旭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万承源
校对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