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永州双牌县塘底乡开展林权换证工作,该乡清水村村民蒋某在外务工,没有递交林地林权登记申请,也没有参与林地林权现场核实,可是,当他2011年回家拿到新的《林权证》时,却发现自己1984年《林地承包责任制合同》上载有的一处林地消失了,这是怎么回事呢?
今年3月18日,双牌县纪委监委在网络举报平台收到一封电子举报信。与信访人取得联系后,调查组来到双牌县塘底乡清水村找到信访人蒋某,当面了解情况。当时,蒋某的情绪非常激动。蒋某:乡村干部在事实没有调查清楚的情况下,更改了我的林权证,明明是我的林地却变成别人家的了。
调查组把蒋某拉到身旁一同坐下,经过一通安抚,蒋某激动的情绪渐渐平静下来,道出了事情的原委。
原来,蒋某所说的那处林地本属于他叔叔。从1984年开始,就与相邻林地存在权属纠纷,乡、村干部虽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却一直没有达成协议。2003年,蒋某的叔叔去世,他继承了那块有争议的承包林地。2008年塘底乡开展林权换发证工作,当时蒋某在外务工。
2011年,返乡的蒋某拿到新林权证时,却发现,原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一块林地成了别人的。
为此,蒋某走上了漫长而曲折的维权之路。他先是申请塘底乡政府处理,乡政府将争议之地划为对方所有。随后,又向双牌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乡政府处理决定。最后,又向双牌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县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法院二审,永州市中院维持县政府复议决定。蒋某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为什么一起普通的林权纠纷却一波三折,出现不同的调处判决结果?蒋某有什么底气每每不服裁决?他拿得出有效证据来吗?
蒋某返回里屋,捧出了一撂资料,包括自己的《林地林权登记申请书》和《林地林权登记现场核实表:蒋某:1984年的林地承包合同上这块山林是我的,2008年林发证时我不在家,是别人代我在申请书和核实表上签的字,办出了新《林权证》,就这样直接将这块山林登给了别人。
调查组看到,2011年县林业局发放的新《林权证》与1984年《双牌县林地承包责任制合同》标注的林地四至界限明显不同,《承包合同》登记了争议林地,而新《林权证》却没有了这块林地。
林权换证工作是怎样开展的?是否进行了现场核实?是谁代蒋某签名确认的?一系列疑问呈现在调查组面前。
时任村民小组长刘某回忆道,大概是2008年4月中旬,村支书李大华召集村民到他家开的会,当时各户将1984年的林地承包合同拿到会场核对界线。塘底乡清水村村秘书张思奉:开会时大家确认了界线,但没有去山上现场核实。来了的村民就核对林权换证申请表和现场核实表上的界线,没有争执的话,签名确认就可以了。由于有些人不在家,核实会大概到了7、8个人,蒋某没有参加,那些(没参会)村民的换证工作后来是村支书李大华负责的。
调查组找到村支书李大华,向他出示了《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林地林权登记现场核实表》,足足看了2分钟后,李大华告诉调查组,蒋某的林地纠纷已多年,2004年曾组织双方进行了一次调解,写了调解协议。由于换证工作紧迫,蒋某不在家,就找到村里留存的那份调解协议,在换证的相关资料上填写了林地界限,并代写代签了林权换证申请表和现场核实表。随后,将全村申请资料统一上报县林业局,进行林权登记换证。调查组组长茶璐娟:山林权属存在争议,本人又没签字确认,是不能上报登记新证的。我指出来后,李大华解释说他是按照2004年的那份调解协议书填写的四至界限。他还从村里的档案柜中翻出一份2004年《山林纠纷调解协议书》。经我们核对,调解书协议的山林四至界限与新《林权证》上登记四至界限是吻合的。
调查组仔细查看,发现调解协议书只有一方签字,信访人蒋某并没有签字,调解协议书是无效的,不能作为换发证的依据。塘底乡清水村村支书李大华:调解协议最后一项明明写了“如有不服于十五日之内向上申诉,否则按此调解书为准。”他没在调解书上签字,但也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上诉,我以为调解协议就自动生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