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翠区法院还认为,交警高杰的证言证明了其查勘现场时所测量的车辙的宽度,并非指车胎的宽度。被告人及辩护人据此认为肇事车辆的实际胎宽为16厘米(于方民的轿车胎宽19.5厘米),并以此作无罪辩护的理由不当,是对该证言的理解有误。
此次审理形成的判决书还显示,该案在原审时,曾书面通知主要证人从培泽、周承喜到庭,但其拒绝出庭。在此次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也依法通知其出庭质证,亦被拒绝,原因是该案已给其本人及家庭带来极大麻烦,当年其已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了亲眼看见的事实经过,为安全考虑不愿再出庭作证。
环翠区法院认为,上述证人不出庭的原因符合相关规定,其所作陈述应与其他证据一起予以综合认定,不能因其不出庭即一概予以否认。
经潍坊中院审委会讨论,2019年10月9日,潍坊中院判决于方民无罪。
为换回清白身,于方民用了十七年时间。在原审判决生效后的2004年4月9日,于方民被开除党籍。2020年6月4日,威海市经开区纪工委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撤销给予于方民开除党籍的处分。关于行政方面的身份待遇问题,于方民称,其原单位正在协调解决中。
2020年7月1日,于方民向威海中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他请求潍坊中院赔偿350万元。其中,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531248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456589元;支付合理的维权费用500000元;支付医保、治疗费12163.03元。此外,于方民还请求威海中院为他在山东省电视台、威海电视台等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以消除错误判决造成的负面影响。
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于方民写道:“我本人公职身份是国家公务员,多次被市政府记功、授奖;评为市、省先进工作者;单位被授予开发区“十佳服务明星单位”之一。就在一片赞扬声中,我莫名其妙的成了故意杀人犯。莫须有的罪名,使我名誉被毁、事业中断、仕途穷尽、政治身份被剥夺、社会评价降到冰点……”
7月7日,威海中院作出案件受理通知书,称于方民的国家赔偿申请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予以受理。不过,截至目前,该院尚未作出是否予以国家赔偿的决定。
《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该法还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11月17日,于方民称,主办法官电话通知他,因为法院要了解原办案人员的相关情况,所以要延长赔偿期限。11月18日,澎湃新闻致电该法官,试图了解延期的具体原因,但电话未能接通。
2006年12月8日,环翠区法院第三次判决于方民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于方民再次上诉至威海中院。2007年7月2日,威海中院再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理由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在此前的2007年2月8日,于方民刑满释放,其在服刑期间获得8个月减刑。出狱后,于方民仍不服判决,坚持申诉。
2009年10月20日,山东高院驳回了于方民的申诉,山东高院认为,“经审查,原裁定已经对你对证据瑕疵所提出的质疑进行了详尽的分析论证,说理透彻,符合逻辑。”“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
最高法介入,异地再审判无罪
于方民仍申诉不止。2018年4月26日,山东高院第二次作出再审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于方民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确实充分。”这一次,山东高院未再指令威海中院再审,而是将案子交给了潍坊中院。
潍坊中院作出的再审判决书显示,2009年山东高院驳回于方民申诉后,2013年6月20日,最高法作出“(2013)刑监字第97号”函,要求山东高院对本案进一步审查处理。山东高院以“(2017)鲁立函字第47号”函指定潍坊中院对本案依法复查。
在接到山东高院再审决定书后,潍坊中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中院再审审理查明的证据与原审一致,但潍坊中院认为,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观全案,原审认定于方民犯故意杀人罪的主要依据除相关证人证言外,本案缺乏能够锁定于方民作案的客观证据,本案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原审认定于方民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应予改判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