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判断的依据,连律师解释道:“该案件是由于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为质量问题导致的侵权。依据《侵权责任法》41条的规定,因为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那涉案超市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呢?连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学校超市作为销售方,在发现产品有产品质量问题后应积极退货、换货,但以“无货可换”为由让消费者等待,明显存在销售者过错。
据《侵权责任法》42条的规定,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使用者也存在一定的责任,因为使用者也应预料到球拍的缺陷会导致不安全的发生,但是,销售者以明示的态度让学生继续使用,使用者的责任是很小的。”连律师指出。
你怎么看?
来源:东方网、华商报
部分文字作者:蒋清怡、马旭
审稿:李宏洋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来源: 东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