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就“蒋邦发”的领款签名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蒋邦发和灌阳县教育局要求对签名和指纹红印进行鉴定。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上显示,灌阳县人民法院曾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其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送鉴的《辞退民办教师(工友)通知书》和取款的现金支票签名两份文书上,“蒋邦发”的签名不是蒋邦发的笔迹。“蒋邦发”签名处按的红印指纹“不清晰、不符合鉴定条件,不予以受理”。
灌阳县人民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实蒋邦发领取了4800元辞退费,蒋邦发胜诉。灌阳县教育局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双方一共4次开庭辩诉。
最终的判决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9月26日出具的判决书,是蒋邦发和灌阳县教育局的终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蒋邦发起诉要求灌阳县教育局发放辞退费,双方对于辞退费的数额、是否应当发放并无异议。只是对蒋邦发是否领取辞退费有争议。灌阳县教育局主张已经为“蒋邦发”开出了现金支票,支付了4800元辞退费,但蒋邦发否认收到辞退费,该案件属于物权保护纠纷案。
灌阳县教育局在发放民办教师(工友)辞退费过程中,致蒋邦发的辞退费被他人仿照、冒充原告签名而冒领,蒋邦发至今仍未获得辞退费,直接造成了经济损失,灌阳县教育局应付给蒋邦发辞退费4800元及其他费用共计1万余元。
拿着判决书,蒋邦发老泪纵横。蒋邦发说,从2003年至今,自己先后为诉讼、鉴定、追讨辞退费往返奔波,往返于桂林市和灌阳县等相关部门,奔走了约百次。
蒋邦发向法院申请补偿17年来因索要辞退费而产生的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等费用共计19600元,没有得到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这些费用不属于因灌阳县教育局未给付辞退费造成的直接损失。
另一方面,灌阳县教育局的相关负责人也于11月19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该局局长雷祖文和人事股的一名李股长表示表示,之所以败诉后又坚持上诉,“是因为教育局已经履行了交付辞退费的义务”。
雷祖文说,蒋邦发的辞退费跨度已经有17年,当年的负责人大多已经调离原岗位和退休了。17年前,乡镇相关工作程序不够严谨。“蒋邦发”的签名有可能是蒋邦发的熟人代签后代为领取存款,也可能是蒋邦发本人领取,“因为前后笔记签名跨越了十多年,时间跨度大,签名也可能有变化”。而按压的指纹红印,因为证据保存模糊也不能被采用。
“但这一切都没有办法调查取证了。”李股长说,蒋邦发看到的花名册,“只是当时会计的草稿”,不能作数。按照流程,教育局负责发放辞退费,银行显示发放了辞退费,教育局并没有克扣,并且银行取款支票单据上只有“蒋邦发”一人签名,如果不是蒋邦发本人领取,银行却放款,那么银行也有一定责任。
灌阳县教育局考虑追究银行的责任。
来源丨桂林晚报记者刘净伶 实习生段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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