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两次不核准死刑,安徽高院改判无罪
一审判决后,左德刚等人不服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安徽省高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1年12月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阜阳中院重审。
阜阳中院重审丰富了前述列举的8项内容,仍判处左德刚死刑,判处陈永宣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杨士庆有期徒刑10年。
左德刚等人不服,又提出上诉。安徽省高院根据一、二审中经举证、质证并确认的29项证据,对左德刚等三人杀害周杨的事实予以认定,判处左德刚死刑、陈永宣死缓、杨士庆有期徒刑10年。
不过,最高法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核准左德刚死刑,撤销安徽省高院的判决,发回安徽省高院重新审判。
2015年5月,安徽省高院将案件发回阜阳中院重审。
此后,阜阳中院第三次判决左德刚死刑、安徽省高院维持死刑、最高法再次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核准左德刚死刑,并将案件发回安徽省高院重审。
2020年,安徽省高院作出了与此前完全不同的判决。该院认为,原判认为左德刚伙同他人故意杀人的事实主要依靠言词证据,缺乏足以锁定左德刚等人作案的客观性证据,且对关键事实、证人证言及左德刚等三人供述彼此存在矛盾,各自供述前后不一等问题,疑点较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安徽省高院于2020年5月作出的判决书详细阐述了理由:一、案件侦破不自然,本案源于刘道胜的检举而侦破,但检举内容前后不一;二、“准目击证人”石建秀等人的证言不足采信;三、作案时间无法准确认定;四、左德刚等三人有罪供述之间存在的矛盾点未得到合理排除,部分情节不能相互印证,与其他证据亦不吻合;五、案发前因的相关情节未能查清;六、本案没有指向左德刚等三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的客观性证据。
关于侦查机关是否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问题,判决书显示,安徽省高院第二次审理开庭时,启动了对左德刚等人在侦查阶段供述的合法性调查,无证据证实左德刚受到刑讯逼供,未将左德刚等人的供述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审理期间,左德刚未提出新的受到刑讯逼供的证据或线索,亦未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不过,安徽省高院还是“批评”了案件侦查机关:本案从发现尸体到案件侦破长达3年多时间,案件侦破不及时,公安机关从现场没有提取到指向左德刚等3人作案的客观性证据,根据被告人供述也未发现与本案有关的隐蔽性客观证据。
5月25日,安徽高院撤销左德刚的死刑判决。 受访者 供图
安徽省高院判决,撤销阜阳中院对左德刚的死刑判决,左德刚犯盗窃罪,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的有期徒刑1年半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
6月23日,安徽省高院宣判后,左德刚当庭获释。
被告无罪释放43天后再次被抓,死者母亲期待公正判决
7月28日,左德刚在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时说:“杀没杀人,只有我们三个人(注:另两人为杨士庆、陈永宣)心里最清楚。”
尽管安徽省高院未认定,但左德刚仍坚称自己遭受了刑讯逼供,才形成了有罪供述。
左德刚获释后,在家接受澎湃新闻采访。 澎湃新闻记者 祝文博 图
左德刚说,他回到家后很少下楼,这些年已经与社会脱节,身体也不好,稍微干点活就出一身汗。对于自己被无罪释放,左德刚认为这是应得的,他还准备提国家赔偿。
但这样的结果对于内心早已将左德刚等三人认定为杀子凶手的杨中芬来说,无疑是难以接受的。得知左德刚无罪释放后,她迅速向安徽省高院递交刑事申诉状,请求维持之前的死刑判决,同时申请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安徽省高院作出的《立案审查通知书》显示:2020年7月6日,该院对左德刚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立案审查。8月5日,左德刚再次被抓。这一天,距离其无罪释放仅过去43天。
安徽省高院曾定于10月15日在阜阳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左德刚故意杀人再审一案,后将开庭日期推迟到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