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保护存款安全是储户和银行双方共同的义务,农行作为专业大型金融机构,相对于储户,在资金、知识、设备、技术等方面更有条件防范不法分子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实施犯罪,但农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却多处未尽到相应义务。
二审法院结合实际情况,酌定双方对涉案借记卡中的损失分别承担90%、10%的责任,判令农行赔偿于某被盗刷损失335,075.4元(372,306元×90%)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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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
省高院认为农业银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尽相应义务
终审判令赔偿九成损失
农行不服二审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辽宁省高院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农业银行提出,于某认为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并已报警,该事件属于刑事案件范畴,储户的损失应由盗刷人赔偿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辽宁省高院审理认为,于某是基于与农业银行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提起的诉讼,基于储蓄存款合同应承担民事责任与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盗刷行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是否侦破本案并不影响于某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农业银行承担民事责任,农业银行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辽宁省高院审理认为,于某的银行卡在中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生的2478元的四笔交易,农业银行均向于某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验证码,后发生向第三方平台提供验证码进行支付,该四笔交易的2478元的不利后果应该由于某自行负担。
辽宁省高院审理认为,保护存款安全是储户和银行双方共同的义务,再审申请人农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对潜在的风险及危险的发生负有防范和制止的义务,对自身的服务设施、设备的性能、服务技术等方面更有条件防范不法分子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实施犯罪,但农业银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却未尽到相应的义务,二审法院确定农业银行和于某对涉案借记卡中的损失分别承担90%、10%的责任适当。农业银行应先承担赔付被申请人于某被盗刷的332,845.2元(369,828元×90%)的赔偿责任。
《中国消费者报》了解到,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高院最终作出判决,判令农业银行承担赔付被申请人于某被盗刷的332845.2元(369,828元×9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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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