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胡梅在哥哥逝世后
状告哥哥女友刘可
要求其搬出所侵吞的房子
近来,三亚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裁决:刘可应于判定收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中止对涉案房子的侵吞,并搬离此屋。
坐落三亚市的一套房子为2002年购买。2002年十一月18日,三亚国土资源局颁布《土地房子权证》,房子权利人登记为胡梅。后来,胡梅的哥哥胡友和女友刘可居住在该房子里。二零一六年胡友因车祸逝世。哥哥逝世后,胡梅将刘可告上法庭,要求其搬离涉案房子。
一审法院判定刘可应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中止对坐落涉案房子的侵吞,并搬离此屋。刘可不服一审判定,提起上诉。
三亚中院二审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