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五
二零二零年8月2日6时30分,任某驾驭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塔河县沿河路由北向南行进至龙源宾馆东侧路段时,因操作不妥,车辆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周某驾驭的出租车相撞,形成出租车驾驭人周某逝世、1名搭车人受伤,两车辆损坏的路途交通事端。
事端产生后,任某为躲避法令追查让朋友佟某帮助找人“顶包”,佟某找到了于某,于某容许“顶包”后自行到交警大队谎称是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驭人,因救助伤者所以未在事端现场。经民警深入查询,承认任某为此起事端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驭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任某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一人逝世,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移交审查起诉;于某柱、佟某磊涉嫌包庇罪,已被移交至刑警大队立案侦查。
案 例 六
二零二零年8月5日7时05分,田某无证驾驭无号牌农用四轮拖拉机沿绥化北林区太平川镇胜利村路途由西向东行进至国道绥沈公路20公里+290米路口左转弯时,与沿绥沈公路由北向南行进刘某驾驭的重型自卸卡车相撞,形成拖拉机驾驭人田某及2名搭车人逝世、2名搭车人受伤。
经查询,田某无证驾驭无牌农用四轮拖拉机违法载人上路行进,经过没有交通信号的路口时未保证安全,是该事端产生的原因。
刘某驾驭重型自卸卡车超速行进也是该事端产生的原因。
案 例 七
二零二零年9月十二日13时30分许,曲某驾驭无号牌三轮轿车沿G202国道自西向东行进志G202国道158公里加900米处,逾越前方王某驾驭的黑N**号大型一般客车时,正遇王某驾驭的黑N**号大型一般客车与相对方向辛某驾驭的黑M**号重型仓栅式卡车会车,导致三车产生交通事端,致使三车不同程度损坏,三轮轿车驾驭人曲某受伤。
经查询,曲某未获得机动车驾驭资历,驾驭无号牌无稳妥的机动车,违背超车规则超车,是该起事端产生的原因。
案 例 八
二零二零年9月18日10时许,高某驾驭小型面包车沿嘉临公路由北向南行进至325公里597米处,与前方张某驾驭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形成面包车内4人逝世,2人受伤。
经查询,高某驱车参与婚宴途中,因缺少歇息,过度疲惫驾车,在限速每小时80公里的路途上以每小时100公里的速度行进,是该起事端产生的原因。现在高某已被采纳刑事强制办法。
案 例 九
二零二零年9月22日19时26分,李某驾驭轻型栏板卡车沿京漠公路由塔河县盘古镇向塔河镇方向行进至京漠公路2324公里加726米处时,车辆右轮轧过堆放在路旁边的石土堆,形成车辆侧翻后失控,与相对方向王某驾驭的重型厢式卡车相撞,致车辆驾驭人李某当场逝世及搭车人张某、宋某经抢救无效逝世,两车辆损坏。
经查询,李某驾驭机动车超速行进(103—109公里/小时,限速80公里/小时),且夜间未依据路面状况、可视间隔,保证安全行进速度是导致该起事端产生的原因;国道瓦樟公路某项目部施工时占用路途,未经公安交管部门赞同,未在施工作业地址来车方向安全间隔处设置显着的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结束,未敏捷铲除路途上的障碍物,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是导致该起事端产生的另一原因。
案 例 十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6日13时许,王某驾驭黑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黑B**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昂昂溪区水师镇齐杜公路由北向南行进至水师营收费站路口南侧300米处时,与相对方向德某驾驭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相撞,形成德某逝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