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乔峰先后屡次署理过涉枪案子,他以为点评此案的要害在于李某某出售的这类枪形钥匙扣是否具有足以致人死伤的危害性。
乔峰律师:只要到达两个规范一个成果时才干追查涉枪罪的刑责。两个规范分别是1.8焦耳(枪口比动能)和发射器物能够到达致人逝世或伤残的条件。一个成果是指使用者形成别人死伤,或者说制造者违反法令法规出产军枪或民枪。
乔峰律师以为,在实践傍边,侦办机关判定枪支的规范仍需进一步清晰和规范。
乔峰律师:现在一些城市关于涉枪案枪支的概念、规范、判定程序、判定根据、申述和量刑等呈现出紊乱的状况。
据了解,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枪形钥匙扣”案并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