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月28日上午,广西“百香果女童遇害案”再审宣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杨光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此前,杨光毅一审被判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尔后最高院指令广西高院对该案再审。
二零一八年十月4日,年仅10岁的杨晓燕卖完百香果回家途中,被杨光毅强行抱起扛上山强奸杀戮。因为性质恶劣,此案引发言论激烈重视。
事实上,此案的案情并不杂乱,凶手的作案动机、手法都告知得比较清楚,中心的问题在于罪刑的适用。
二审改判死缓,一个重要原因是,杨光毅有自首情节,契合认罪认罚从宽。众所周知,在司法实践中,死缓根本相当于凶手的命保住了。但问题是,在此案中,自首情节是否足认为罪犯保住一命?
要看到,杨光毅不只将魔爪伸向了10岁的未成年女童,并且作案手法残暴,违法情节恶劣,形成了严峻的社会影响。
别的,杨光毅自首,是在他被置疑作案之后。关于受害者一家,杨光毅及其家人至今也没有任何抱歉。且据受害者家族托付律师造访发现,杨光毅曾有屡次盯梢、搂抱、打扰其他同村多名幼女的行为,形成多名女孩发生心思暗影。
这些情节的存在,都直接间接地导向一个定论:自首不能减弱杨光毅违法行为的罪孽深重程度,以及对社会底线的严峻冲击,不足以让其遭到从轻处分。
现在,再审改判死刑,正是看到了这一点。它不只让受害者家族取得一丝宽慰,此前二审引发的一些言论,也得到了回应。
以死刑而非死缓论处,在某种程度上,的确是适应了民意,但要着重的是,它并非“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心情威胁下的言论成功。
无论是根据受害者的未成年特征,仍是作案的手法、社会损害程度,包含打扰幼女躲藏的潜在危险,此案终究以死刑落锤,在司法实践层面,自身便是罪责刑相适应准则的表现。
在任何文明社会中,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违法,尤其是触及性侵或致人逝世类的违法,依法从严惩办是通行做法。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贺荣表明,对性侵未成年人违法,一般不得适用缓刑,一般不得假释,认罪认罚从宽要依法从严操控,弛刑要依法从严操控。可见,以升格冲击性侵未成年人违法为抓手,为未成年人集体筑起一道更巩固的“防护墙”,是未来立法和司法的一大发力方向。
从这个意义上讲,“百香果女童遇害案”再审改判死刑,不仅仅个案中公平正义的显示,也是对我国法治维护未成年人精力的有力照应。这仅仅一个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