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5万元的茅台被标为2.65万元卖出,卖家不发货,法院判了

2020-12-01 00:40:36 作者: 26.5万元

《民法总则》将基于“重大误解”产生的撤销权除斥期间规定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

本案中,卖家自 2020年3月18日即发现“错误标价”,但一直未提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直到2020年8月3日才提起反诉。

卖家对案件管辖权的异议并不影响其撤销权的行使,疫情虽然给当事人诉讼活动带来一定不便,但也没有导致上诉人无法行使撤销权,故应认定除斥期间已经过,撤销权消灭。

此外,卖家知道“错误标价”后又同意发货,并实际下发货单,应视为撤销权人在明知享有撤销权的情况下,主动提交履行,表示卖家放弃了撤销权。

卖家交付涉案茅台酒是否属于事实上履行不能

涉案茅台酒因限量发行具有一定的稀缺性,但并非独一无二、不可替代。卖家在明知褚某支付的对价与涉案茅台酒进货价格价差的情况下,仍同意发货并下发货单,表明其默认了履行该合同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卖家辩称的涉案茅台酒已经毁损灭失,并无证据可以证明,其主张继续履行显著增加成本,不适合继续履行依据不足,故卖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阿里拍卖平台管理规范》是否适用于本案

卖家主张适用该规范有关“成交不卖”的规定,按照褚某所付保证金数额的5倍进行赔付。

该规定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针对平台内经营者违规行为的处理条款,并没有免除销售方按照生效的买卖合同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不能以此作为卖家可以不交付涉案茅台酒的依据。

来源:天台县人民法院、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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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新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