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检察官,不仅帮我留住了一份工友情,还让我免受牢狱之灾!我一定认真反省,今后好好工作,与人为善。”得知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陈某眉头舒展,如释重负。
“有专家来评理,我们心服口服”
倪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因工作纠纷引发的冲突而咬了同事一口,同事竟被截指。于是,原本普通的口角矛盾,也因为这段被截去的手指升级为刑事案件。对倪某该一诉了之吗?办案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面对以前是老乡、现今又是同事的双方当事人,一直在思考的就是如何能真正做到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
倪某是浙江省金华某建筑工地的生产经理。2019年10月的一天上午,其按职责交代安全员老陈(化名)相关工作,并告知有人反映老陈和另一名安全员老刘(化名)在工地楼层睡觉,提醒他们注意上班纪律。老陈当场和倪某发生口角,二人不欢而散。
几分钟后,老陈叫来老刘到办公室找倪某争吵,双方情绪较激动,后发生肢体冲突,二人对倪某有推搡、掐脖子的动作,倪某则用手挡,并将老刘的左手食指咬伤出血。不久双方被工地经理劝止,报警后老刘前往医院就诊,当日被诊断为指腹中节皮肤裂伤,予以清创缝合治疗。
后续治疗期间,倪某先后支付老刘两次医药费共计1万元,本以为事情就这样结束了。岂料,2019年12月初因手指骨髓炎、关节脱位等病情,老刘经手术切除了左手食指的两节。后经鉴定,其伤势已达到轻伤二级,伤残鉴定为十级伤残。
这下,纠纷突然升级,双方的矛盾就此激化。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双方就故意伤害赔偿事宜进行过多次协商,但一直没有成功。
2020年4月,金华市婺城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派员提前介入案件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固证。同年5月,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以倪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该院移送审查起诉。
办案检察官受案后,一方面对全案证据、文书等案卷材料细致审查,并充分补证厘清全案事实,发现老刘的伤势是从最初的皮肤裂伤,到后期的肌腱缺损、骨质侵蚀及关节脱位等。其截指的后果实际上存在其他介入因素,属于“多因一果”的情况。综合全案事实与情节,认为该案已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拟对倪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另一方面,办案检察官则会同公安民警多次联系倪某、老刘及双方律师到派出所进行调解,但因双方提出的金额存在较大差距,历经数次调解仍未协商一致。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办案检察官发现倪某对自己当时的行为感到十分懊悔,自愿认罪认罚,并多次表示愿意赔偿老刘的全部损失。办案检察官认为,双方焦点在于经济赔偿数额,案件本身有刑事和解的基础。若因赔偿争议直接对倪某一诉了之,不仅无法化解双方矛盾,也不利于后期执行赔偿钱款。同时,老刘一方也希望尽快解决赔偿问题,重新回归正常生活。在听取双方意见后,办案检察官决定举行相对不起诉公开听证,召集各方人员充分听取意见。
10月20日,该院就本案举行公开听证会,召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双方律师及侦查人员,并邀请三名人大代表和两名人民监督员进行评议。
听证会上,侦查人员就案件事实及证据情况进行说明,办案检察官补充介绍案件事实及拟作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犯罪嫌疑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依次发表意见,评议人员就案件事实存在的疑问进行提问。充分听取双方意见、了解案件及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后,评议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拟不起诉意见,但因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意愿,宜先行调解。
同日,经评议人员、办案检察官和侦查人员释法说理,并按照最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就该案赔偿实际情况进行核算,双方以此为基础,终于就故意伤害赔偿事宜协商一致,并在次日签署《人民调解协议》,倪某当场履行完毕,老刘对倪某表示谅解,该协议后续由人民调解员提交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调解会结束后,双方均表示,“以前我们双方各有各的标准,谁也不肯让步,现在有这么多专家坐下来为我们评理,我们心服口服。”
11月4日,该院综合案件材料及各方意见,依法决定对倪某相对不起诉。12日,办案检察官分别联系倪某、老刘,得知倪某继续在原工地上班,老刘则到新工地落实工作,双方已回归正常生活。
申诉人打开了心结和“法结”
“真的太难受了!可是再怎么样孩子也回不来了,可能还是和我们这个家没有缘分吧……”10月12日,申诉人邱某表示愿意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