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税〔2020〕41号文件第三条第1项、第2项规则的材料复印件,或许财税〔2020〕52号文件第三条第1项、第2项规则的材料复印件。其间,已向主管税务机关供给过的材料,如无改变,可不再重复供给。
(二)《购进自用货品退税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该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品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处理方法〉的布告》(2012年第24号)发布。填写该表时,应在事务类型栏填写“CBTS”,备注栏填写“船只退税”。
(三)境内制作船只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电子信息。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供给的其他材料。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现已过增值税发票归纳服务渠道承认用处为“用于出口退税”。上述材料运送企业可经过电子化方法提交。
第十条运送企业申报船只退税,主管税务机关经审阅契合规则的,应按规则及时处理退税。审阅中发现疑点,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承认运送企业购进船只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在、发票所列船只已按规则申报交税后,方可处理退税。
第十一条运送企业购进船只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船只退税;已用于船只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第十二条已处理增值税退税的船只产生船籍所有人改变、船籍港改变或不再从事世界运送(或港澳台运送)事务等景象,不再契合财税〔2020〕41号文件、财税〔2020〕52号文件退税条件的,运送企业应在条件改变次月交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未按规则补缴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现行规则追回已退税款。
应补缴税款=购进船只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净值÷原值)
净值=原值-累计折旧
第十三条已处理增值税退税的船只产生船籍所有人改变、船籍港改变或不再从事世界运送(或港澳台运送)事务等景象,不再契合财税〔2020〕41号文件、财税〔2020〕52号文件规则,并现已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的运送企业,自获得完税凭据当期起,可凭从税务机关获得解缴税款的完税凭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完税凭据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十四条运送企业采纳供给虚伪退税申报材料等手法,骗得船只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有关规则处理。
第十五条本方法未清晰的其他退税处理事项,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则履行。
第十六条契合财税〔2020〕41号文件规则景象且《船只所有权挂号证书》的签发日期在二零二零年十月1日至2024年十二月31日期间的运送企业,以及契合财税〔2020〕52号文件规则景象且《船只所有权挂号证书》的签发日期在二零二零年十一月1日至2024年十二月31日期间的运送企业,按照本方法处理船只退税相关事项。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世界运送船只增值税退税处理方法〉的布告》的解读
依据《财政部 交通运送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世界运送船只有关增值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20〕41号)、《财政部 交通运送部 税务总局关于我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世界运送船只有关增值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20〕52号)规则,税务总局配套制发了《世界运送船只增值税退税处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现解读如下:
一、《方法》出台的布景
为支撑海南自由贸易港、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制作,财政部会同交通运送部、税务总局先后制发了《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世界运送船只有关增值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20〕41号)和《关于我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世界运送船只有关增值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20〕52号),清晰对世界运送企业自境内制作船只企业购买、在海南洋浦港、上海洋山港挂号的船只,实施增值税退税方针(以下简称“船只退税”)。为保证船只退税方针落地,税务总局制发了《方法》,就船只退税的存案、处理及后续处理等问题予以清晰。
二、《方法》的主要内容解读
(一)适用《方法》的详细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