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适用船只退税方针的运送企业,应当怎么申报处理船只退税?
《布告》第九条清晰,运送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请求处理船只退税时,供给下列材料及电子信息:一是财税〔2020〕41号、财税〔2020〕52号文件第三条第1项、第2项规则的材料复印件。其间,此前已向主管税务机关供给过的材料,如无改变,企业无需重复供给。二是《购进自用货品退税申报表》及其电子信息,并在该表事务类型栏填写“CBTS”,备注栏填写“船只退税”。三是境内制作船只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电子信息。四是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供给的其他材料。一起,为便当企业,《方法》清晰,上述材料运送企业可经过电子化方法提交。
(八)运送企业在申报船只退税时,需求供给境内制作船只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关于上述发票有什么特别要求?
《方法》第九条清晰,运送企业购进船只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现已过增值税发票归纳服务渠道承认用处为“用于出口退税”。
(九)已处理船只退税存案的运送企业,产生船籍所有人改变、船籍港改变或不再从事世界运送(或港澳台运送)事务等不契合财税〔2020〕41号、财税〔2020〕52号文件规则景象的,是否需求补缴已退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