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问题谁来担责?最高法发布新司法解释

2020-12-09 14:01:23 作者: 食品安全问题

6、惩罚性补偿不以构成人身危害为条件

新规还明晰,食物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顾客建议生产者或许运营者根据食物安全法规则承当惩罚性补偿职责,生产者或许运营者以未构成顾客人身危害为由抗辩的,公民法院不予支撑。

7、堵截"黑作坊"食物的生产运营链条

新出台的《解说》还对实践中呈现的"黑作坊"问题作出了规则,对生产出售未标明生产者称号、地址的预包装食物,顾客建议惩罚性补偿的,公民法院应予支撑,从源头上冲击食物生产运营违法行为。

《解说》第11条明晰规则,生产运营未标明生产者称号、地址的预包装食物,顾客建议生产者或许运营者根据食物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则承当惩罚性补偿职责的,公民法院应予支撑。

"黑窝点""黑作坊""黑商场"往往构成产供销一条龙,关于明知从事违法生产运营行为仍供给便当条件的单位或许个人,顾客有权根据食物安全法第123条的规则建议该单位或许个人与食物生产运营者承当连带职责,力求切断食物生产运营违法行为的前后端链条,从外围源头上冲击食物生产运营违法行为。

8、食物有必要明晰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

《解说》对生产运营者生产运营未明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物,顾客建议生产者或许运营者根据食物安全法规则承当惩罚性补偿职责的,公民法院应予支撑。

根据该规则,生产运营的预包装食物的包装标签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许标明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不明晰,生产运营者都将承当惩罚性补偿职责。

9、进口食物也应契合本地食物安全规范

司法实践中,有的食物生产运营者仅以进口食物经过我国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查验检疫为由建议进口食物契合我国食物安全国家规范。对此类建议是否应予支撑,司法实践中曾存在争议。《解说》第12条对此作了明晰规则。

根据规则,假如进口的食物不契合我国食物安全国家规范或许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议暂予适用的规范,出售者、进口商等运营者就应当根据食物安全法第148条规则承当补偿职责,其仅以进口的食物契合出口地食物安全规范或许已经过我国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查验检疫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公民法院不该支撑。

10、危害很多顾客合法权益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新《解说》要求,依法受理食物安全公益诉讼,实在维护广阔顾客的合法权益。《解说》第13条规则,生产运营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危害很多顾客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诉讼法、顾客权益维护法等法令规则的机关和有关安排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公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法表明,公民法院将经过依法受理、审判食物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子,进一步加强食物安全司法维护力度。(经济日报记者李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