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新罗法院对曹某颂等14名被告人恶势力传销违法集团案进行宣判。
一审查明
二零一八年以来,以被告人曹某颂和熊某清(另案处理)为首要分子,被告人王某湖、莫某凯、罗某克等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潘某珍、邓某武、许某德、卢某立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违法集团,长时间以龙岩市新罗区多处出租房为据点,纠合被告人林某帖、陈某松、何某健、唐某华、张某帜、龙某杰及吴某俊、张某、李福相等传销人员,树立开展传销安排,屡次施行违法违法活动。
该安排人数很多,层级清楚,分工明晰,组成架构明晰,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使用网络和通讯东西,以找作业、谈恋爱、旅行、结交等名义,针对全国范围内不特定人员,不断将不特定目标从各地拐骗至龙岩市新罗区的传销窝点,为非作恶,屡次施行不合法拘禁、掠夺等违法违法活动,被害人数较多,严峻侵犯了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给被害人及其家族形成巨大的心理压力,打乱经济、社会日子次序,对所在地的社会治安和周边居民的日子作业次序形成了恶劣影响。
一审以为
以被告人曹某颂为首要分子,被告人王某湖、罗某克、莫某凯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潘某珍、邓某武、许某德、卢某立为一般成员的传销安排人数很多,层级清楚,有明晰的安排分工和规则,常常纠合在一起,以暴力、要挟的手法屡次施行违法违法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打乱经济、社会日子次序,形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违法集团。
被告人曹某颂、王某湖、罗某克、莫某凯伙同别人,以推销虚拟的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交纳费用购买产品的办法取得参加资历,并按照必定次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许直接以开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许返利依据,诱惑、钳制参加者继续开展别人参加,骗得资产,打乱经济社会次序,安排内部参加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为迫使别人参加不合法传销安排,以其他办法不合法掠夺别人人身自由;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以钳制办法攫取别人资产计人民币400元,其行为均别离构成安排、领导传销活动罪、不合法拘禁罪、掠夺罪。
被告人潘某珍、邓某武、许某德、卢某立、林某帖、陈某松、何某健、唐某华、张某帜、龙某杰为迫使别人参加不合法传销安排,以其他办法不合法掠夺别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不合法拘禁罪。
一审判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据违法的现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损害程度、认罪悔罪情绪等具体情况,作出判定:被告人曹某颂犯安排、领导传销活动罪、不合法拘禁罪、犯掠夺罪,数罪并罚被判处履行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二千元。被告人王某湖犯安排、领导传销活动罪、不合法拘禁罪、掠夺罪,数罪并罚被判处履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到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