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张国桐
近来,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及时查办一同运用骗领居民身份证案,违法行为人王某某被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分,其骗领的身份证也被依法收缴。
前期,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颜庄派出所户籍民警在日常作业时发现辖区居民王某疑似存在重复户口。户籍民警当即与该大众联络核实,辖区居民王某称与其哥哥王某某系亲兄弟,长相类似,并非重复户口。但仔细的户籍民警发现工作并不简略,后经户籍民警深入调查发现,之前王某的哥哥王某某为求职便当,运用兄弟二人长相酷似的条件,冒用弟弟王某的身份办理了一张居民身份证,并运用至今。经问询,王某某照实供述了其违法现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民警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王某某处以1000元罚款的处分,并对其骗领的身份证予以收缴。
居民身份证是我国公民的法定身份证明。确保居民身份证的准确性、唯一性和权威性,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办理次序的重要保障,禁止居民骗领、冒用、随意出售、出借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正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运用虚伪证明资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租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不合法扣押别人居民身份证的。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许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别人居民身份证或许运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运用假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假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