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宁2月1日电 (刘长林 姚锡玲)南宁海关缉私局1日通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来对该局从属钦州分局侦查的“2019.8.26”田某某等人私运进口辣椒干案作出一审判定,以犯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罪,判处首犯田某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600万元,别离判处团伙其他首要成员1年6个月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0万元至300万元不等的罚金。
图为查看扣押货品。孙思寒 摄
南宁海关缉私局介绍,二零一九年8月26日,在海关总署缉私局的统一指挥下,南宁、郑州海关缉私局共出动警力90余人,在广西南宁、钦州、玉林,河南开封、漯河等地展开会集抓捕,成功捕获田某某等犯罪嫌疑人12名,一举打掉辣椒干私运团伙4个,查扣涉案辣椒干620吨及书证、证据一批。该案子被列海关总署缉私局二级挂牌督办案子,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海关联合挂牌督办案子。
图为查看扣押货品。孙思寒 摄
图为办案民警对案情进行研判。孙思寒 摄
经查实,以田某某等为首的犯罪团伙躲避海关监管,采纳低报价格、伪报交易方法等手法,从广西钦州港、凭祥等口岸私运进口辣椒干、花生、豆蔻等货品8377吨,案值1.2亿元。该案首犯田某某的行为构成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罪,且被确定偷逃税额特别巨大,终究遭到法令的严峻制裁。
图为搜寻现场。姚锡玲 摄
私运辣椒干等农产品违法犯罪活动严峻打乱国家经济秩序,损坏公正有序的营商环境。案子的科罪判定,狠狠冲击了食物私运违法犯罪,有力保护了食物安全及市场秩序。(完)
【修改:张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