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抗诉后撤诉
广东高院维持原判
一审判定之后,黄某基不服,提出上诉。原公诉机关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二零二零年9月25日作出撤回抗诉决定书,以为抗诉不妥,向广东高院撤回抗诉。
黄某基及其辩护人提出,黄某基没有杀人的片面成心和作案动机。黄某基与黄女士系姐弟,联系较好,两边没有对立。一起,除黄女士的陈说外,没有目睹证人证明黄女士被黄某基推下楼;黄女士掉落的五楼渠道是绿化带,即便从八楼坠下,也不会致人逝世。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恳求二审法院改判黄某基无罪。
广东高院以为,黄女士向民警陈说案发经过期思想明晰,不光陈说了其被黄某基拐骗并拉上木凳、坠楼时撞到了晾衣杆等细节,并且还指认了阳台上的凳子、养鱼的玻璃缸等,与现场勘验笔录均彼此符合。
黄某基供称案发时其在家中洗澡,洗完澡后发现黄女士不见了,便出门去曾经的公司。监控录像证明,黄某基在黄女士坠楼后6分钟,即脱离住处径自前往另一小区(大姐所住的当地),黄某基的供述不光有悖常理,并且与实际行动轨道不符,又不能无懈可击。
尽管黄某基从头到尾未作有罪供述,可是黄某基成心杀人的现实不光有直接依据即被害人黄女士的陈说,并且有勘验笔录、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直接依据,上述依据可以彼此印证,足以确定黄某基违法的现实。
为此,广东高院作出终审裁决,允许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