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姚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即一般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中,替代别人参加考试,被告人张某仙、陈某莲让别人替代自己的子女参加考试,其行为均侵犯了国家的考试制度,已触犯刑法,构成替代考试罪,应予依法惩办。
刘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姚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张某仙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千元;陈某莲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千元。
因不服一审判定,李某英、李某帅、张某仙提起上诉。咸阳市中级法院审理以为,原判确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对李某英量刑侧重,应予改判。终究,保持渭城区法院一审对其他8人的判定,改判李某英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事实上,这并非首原因安排考试做弊、替考获刑的案子。
2015年6月,南都记者曾卧底高考替考安排,发现湖北单个高校多名大学生参加并在南昌参加高考,企图经过充任“枪手”牟利。报导发布后,江西省教育考试院通报,参加替考大学生将被开除学籍。
同年6月,人民日报刊发评论称,替考已成为“安排”和“工业”,最要害的是违法犯罪本钱太低,呼吁“替考入刑”。
南都报导发布后,在2015年十一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将安排做弊、生意做弊设备、生意考题、替代考试等归入刑法领域。
采写:实习生 王玫清 南都记者 刘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