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扰乱社会秩序
报案人和车主被行政拘留9日
9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来到事发现场,一辆红色三轮车停靠在一家电动车车行门前,车行已经暂停营业,玻璃门上贴着一张手写的“告示”,称“因业务需求,外出学习几天,给各位带来的不便还请谅解”。隔壁商家告诉记者,该车就是那辆被盗的“网红车”。这位商家称,该车是一名男子开到车行来维修的,第二天早上,车主和车行负责人都发现电瓶被盗,由车行负责人报了警。至于是否真的有“毒花生”,该商家表示“有,他们(江某、邱某)说有;警方还在现场勘查了很久,提取证据那些......”
副局长查克全介绍,经过多方证实和应证,整个事件中不存在毒花生,而是报案人江某与车主邱某商量后虚构的情节,二人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影响,该行为已经构成扰乱公共秩序,公安机关依法对江某、邱某处以行政拘留9日的处罚。
对此,江某、邱某二人向民警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了错误,以后不会再犯。
查克全表示,网上“夸大情节就能促使警方快速破案”的说法是错误的,公安机关对每一起案件都重视,会根据案情情况,安排合理的警力进行侦办。而类似夸大情节的行为,属于谎报警情,造成了公共资源的浪费,形成了不良的导向作用,是完全错误的。
警方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请广大群众不信谣、不传谣,不谎报警情。
四川省律师协会维权委委员冯骏律师表示,该事件中,警方从预防具有危害性的事件发生的角度出发,及时预警并及时消除影响的做法是完全正确的。但失主为了让警方引起重视而谎报毒花生的存在,且客观上也的确引起了警方的紧张,投入大量警力,同时还造成了社会公众的恐慌,此种行为已构成行政法意义上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的规定,失主属于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这种行为将可能被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失主甚至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