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上海赟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
本案当事人为手机APP“青浦本地生活V”运营者。2020年2月,当事人在上述APP上新设“消毒杀菌”版块,销售防尘防风的安全防护镜(护目镜)。其宣传页面中引用了国家卫健委高级别专家组成员王广发专家新浪微博发布的“自身感染是因为没有戴防护镜所致”等内容,紧随其后附上一张穿着医用防护服佩戴医用防护镜的医护人员图片,并在图片下方宣传其销售的普通安全防护镜“为你的安全保驾护航”。经查,当事人推销的安全防护镜并不密闭,且经样品抽样检测无化学雾滴防护性能,并非可以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医用防护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在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和在广告中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青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40万元。
案例点评:
2020年,最热的话题莫过于“新冠”二字。年初疫情的爆发,使得口罩、面罩等医用防护物资热销,甚至引起了哄抬哄抢、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发生。一些不法商家借机蹭热点、博热度,普通商品纷纷打上“防新冠”的标签,不仅侵害消费者财产权益和知情权,更可能威胁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消费者应当根据防疫需要,加强甄别,仔细查看商品说明,理性选购防疫物资。
(五)上海馨磊制冷设备商行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于2020年4月购进一套某品牌中央空调,其后,以36090元的价格将上述中央空调销售给消费者。消费者在安装时发现上述品牌中央空调的真实机型与铭牌标注的不一致,无法实现湿度调节功能。经品牌方鉴定,上述空调真实机型的额定功率、电流、与铭牌标注不符,其中室外机功能、能效指标均劣于标注机型。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虚假标注商品的真实情况,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
本案当事人通过虚假标注,用旧机型冒充新机型、用低配冒充高配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其在售后安装环节进行虚假宣传,行为更加隐蔽,消费者往往难以察觉。消费者在购买家电产品时,应选择品牌方正规经销商,如发现权益受到不法商户侵犯,应及时向行政部门反映。
(六)上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松江二店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通过办理“国美会员”的方式向消费者收集个人信息(姓名、手机联系方式)。2019年7月,当事人在未经消费者授权、允许的情况下,免费向丹顿(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另案处罚,以下简称丹顿公司)提供当事人收集的10000余位 “国美会员”个人信息(姓名、手机联系方式),用以协助该公司在当事人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251号1-2层商场的经营场所举行产品促销活动。2019年8月,丹顿公司通过从当事人处获得的“国美会员”信息,以电话及短信的方式,在未经“国美会员”授权、允许的情况下,向“国美会员”宣传并邀请参加其举办的产品促销活动。当事人未经消费者同意,向第三方公司泄露、非法提供“国美会员”的个人信息,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
在信息化社会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日益成为关注的重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本案中当事人收集会员信息属于“合法获取”,但在未经授权、允许的情况下,非法用于第三方公司推销产品,侵害了消费者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
广大经营者应当自觉树立守法意识,切实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七)玩具反斗城(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玩具反斗城(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开设网店“玩具反斗城旗舰店”销售玩具。2019年11月,某消费者在上述店铺购买了一件“三门电子声音雪柜+散件盒装”玩具。签收7日内,该消费者向当事人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回时商品已拆封,包装盒上的玻璃胶带已割断。退回的商品仍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亦未发现退回的商品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或者商品受污、受损的情况。2019年11月21日,当事人以产品已拆封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了其退款申请。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的规定,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